水利廳崗位責任制度

時間:2022-03-15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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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廳崗位責任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適用于廳機關各處室及其全體機關工作人員。

二、崗位責任制是指廳機關各處室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承擔的任務,明確職能分解后每一崗位的職責、任務和目標,并落實責任的制度

三、崗位責任制應遵循“因事設崗、職責分明,權責一致、任務明確,責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則。

四、由各處室根據本處室職能確定每一崗位的職責、目標和任務。

五、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措施:

1、各處室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既要抓好本處室業務工作以及崗位責任制的督促落實考核工作,也要抓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做好表率。

2、各處室要將崗位責任制的實施與廳機關有關改進作風、加強效能建設的規定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改進作風、熱情服務,提高能力、高效服務,加強自律、優質服務。

3、健全崗位責任制考評制度。每個崗位責任人要把履行崗位責任的情況納入年終個人總結,并在述職時接受評議。

4、機關工作人員要增強“補位”意識,加強協作、配合,落實AB崗工作制度。

5、對因脫崗或推諉、扯皮、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按廳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取消所在處室和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六、各處室應將制訂的崗位責任制報廳人事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