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監理審核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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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監理審核意見

篇1

關鍵詞:水利工程監理;服務對象;工作內容;規范

水利工程是城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建設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水利工程監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隨著我國水利工程的發展,水利工程監理的水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下面,我們將對水利工程的服務對象和工作內容進行介紹,并詳細的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水利工程監理的含義

通過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深入學習我們可以看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由項目法人委托的,根據國家的有關工程建設批準的文件,簽訂建設合同和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期間的施工等環節進行有效的管理。在《規定》中,也明確的提出了水利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是對工程建設的合同進行管理,并且按照合同的有關標準對工程的資金、施工周期和施工質量進行相關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因此,水利工程監理的本質是高效的管理行為,既可以參與水利工程的設計監理,也可以參與到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中。

二、水利工程建立的服務對象

監理是指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按程序辦事,違“理”者則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采取組織、協調、控制、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監理主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問題,而水利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通過對雙方行為的管理、監督、協調;來達到建設水利工程、保證工程質量并使雙方都獲得合理的經濟回報。

三、水利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

1、設計過程中的監理

針對設計過程中的監理,主要是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的審核,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并參考施工合同文件中的技術條款和設計使用的規程規范來進行審核。

承建單位必須在項目實施之前28天內將圖紙和文件上報給監理單位,在監理單位接收到設計文件和設計圖紙之后,應在14天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上報給業主單位。監理辦公室在接收到設計文件之后應進行登記,送給監理總監進行審批,然后交到工程技術部審核,安排專業人員對設計圖紙進行逐項審核,并填寫審核記錄,對不符合規定的地方提出審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并由總監對工程技術部的審核結果進行二次審核,隨后遞交到建設單位。

監理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施工詳圖與相應項目、部位招標圖的差異并進行工程量核審;對開挖類圖紙建筑物輪廓線及轉角坐標的差異進行審核,并進行工程量復審;要檢查圖紙標注尺寸、高程、說明是否有錯誤的地方,并對其依據的可靠性進行審核;對施工的結構優化應提出合理的建議。

2、信息監理工作

水利工程監理的信息監理工作主要是指監理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信息源發出的工程信息進行搜集、加工、傳遞、使用和儲存等管理工作。信息管理貫穿于水利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中,其目的是通過有組織的信息交換和共享,使建設中的相關人員能夠及時、準確的獲取信息,作為工程中判斷和決策的依據。

水利工程的信息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建設信息、設計信息和施工信息等。建設信息是指由建筑單位提供的的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專題報告。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等。設計信息是指施工圖紙、施工技術要求、技術標準、設計變更、設計通知文件等。施工信息是指由施工單位發放出的各種信息,包括施工合同管理信息、施工質量信息等。

在信息監理的過程中的一切信息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按照文件去向分為不同的類型。為了保證信息的質量,所有的信息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規范進行編制和整理,并且,監理工程師應記錄好監理日志、現場值班日志等記錄和對周圍環境的收集,確保所有的信息都有依據可以查詢。如有需要的話,可以采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內部信息網絡,實現對信息的快速分類、管理、傳遞和收集。

3、對施工質量的監理

對施工質量的監理是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重點。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各項測量數據要全面的進行了解和熟悉并進行復核,發現問題之后及時與建設單位聯系,提出改進意見。對于設計圖紙中涉及到的工程質量問題,也要及時的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在施工的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嚴格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施工行為,對于施工人員對施工材料、施工設備、施工技術的選擇進行指導和監督,防止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損害施工質量的行為。對于水利工程的關鍵環節和部位應進行重點監測,防止在施工中出現變形等情況。并且,對于施工中的安全也應足夠的重視,及時監測施工中的安全隱患,當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或者施工安全隱患的時候應及時采取措施,對于沒有完善質量和安全隱患的水利工程項目進行停工整頓。在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安全設備的投入,如增加安全防護欄、安全頭盔等設備。

4、對施工材料和設備的監理

對施工材料的監理主要包括材料和設備采購的監理、材料和設備進場的監理和材料和設備使用中的監理。

對材料和設備采購的監理主要是確保材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工程施工的標準,防止出現假冒偽劣產品和以次充好的產品,在采購的過程中要注意對產品和設備的使用型號、產品規格、合格證等資格認證的審核,確保材料的質量和規格能達到工程的需要。

對材料和設備進場的監理是指在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時候進行二次檢驗,由于材料的需求過大,不能保證全部材料的質量,因此監理人員要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都是符合施工要求的,防止其中質量不過關的產品進入現場,使施工質量受到威脅。

對材料和設備使用中的監理是指在施工的過程中對材料和設備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施工人員按照施工的規范對材料進行應用和對設備進行使用,防止違規操作造成的材料和設備損耗,降低了材料和設備的使用效率。施工過程中,要確保對材料的保管和對機械設備的維護,防止由于存放不當或維護不當導致出現材料和設備的損耗,影響其發揮正常的使用功能,對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產生消極影響,最終導致水利工程的質量問題和安全問題。

四、結語

水利工程的質量是重中之重,是水利工程建設的核心,而水利工程監理就是為水利工程的建設質量而生的。因此,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明確水利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和工作內容,努力使水利監理工作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達到保障工程質量和工程經濟收益的作用,使水利工程能夠如期的投入使用,并發輝其使用功能,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增長貢獻力量,并為我國人民的幸福生活帶來舒適和保障。

參考文獻:

[1]王以超. 水利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效果評價研究[D].河海大學,2006.

[2]鄭曉慶. 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運行機制初探[J]. 中國水利,2009,04:28-30.

[3]賈雯,畢利新,劉丹賓,戴立峰,呂世平. 關于規范水利工程監理行為的幾點思考[J]. 內蒙古水利,2012,01:119-121.

篇2

關鍵詞:工程;施工;安全;監理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前言

施工安全監理是隨著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提高,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齊抓共管”、“全員參與”的情況下提出的。監理作為工程建設重要的組成部分,而目前安全監理性質不清楚,沒有相應細化的可操作性規程,使安全監理工作增加了難度。

1安全監理的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正是這一條例的出臺,才實施了安全監理。

2安全監理的性質

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監理單位無能力對安全目標負責,只能審查目標設置是否符合規定,實施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比如檢查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即可發監理通知要求整改。作為中介機構的監理企業并沒有特別規定可以為施工企業服務而將安全作為目標控制。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監理單位可以下達停工令,向主管部門報告。從安全工程學的角度看,業主無法將安全目標委托監理,監理也不應該對安全目標負責。所以安全監理的性質是過程控制,而非目標控制。

3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

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程監理組織機構,落實安全監理責任,實施切實有效的監理方法,將安全監理工作貫穿于整個工程監理之中,使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做到有序化、規范化。具體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為: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施工單位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分部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審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落實分部、工序,關鍵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夏季防署、文明施工等項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綜合檢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進行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審查各類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審核進入施工現場各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和證明文件;審核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使用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關于工序交接檢查、分部工程安全檢查報告;審核并簽署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簽證文件;現場監督與檢查。

4加強安全監理的對策和建議

為了進一步完善水利施工現場安全監理的內容,充分發揮現場監理的作用,確保施工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監理要做到:

首先必須建立完備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體系,組成專業配套、技術過硬的監理隊伍,落實安全監理責任。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全面負責整個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理工作,各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專業的安全監理,對日常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在工程開工之前,必須編制工程的監理規劃,以指導今后的安全監理工作。針對不同的施工內容和分部工程,編制詳盡、具體、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監理細則,制定出相應的安全監理程序,突出安全控制,對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作出預判,并作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和監理要點,在現場監理中就可有理可依,有規可循,有法可治。

加強對監理人員有關安全法規、規范標準及省市相關條例、規定的培訓和教育,監理人員應主動學習和掌握《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一標五規范》等有關基坑支護、腳手架、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機械設備等規范和規程,做施工安全方面的能手。在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時,監理部要組織相關施工項目安全學習和討論,進一步提高對工程項目相關施工內容的安全監理能力。

對有關分包工程,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對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單位堅決不得承擔相應工程的施工;執行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進場驗收,對無生產許可證和出廠合格證、質量低劣、檢測檢驗不合格的設備和防護用品堅決禁止進場施工,檢查塔吊、樁機等大型設備的備案登記情況,并要求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對特種作業人員,嚴格檢查其是否持證上崗,未經培訓不具備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的人員不能進行特種作業。

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總施工組織設計和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臨時用電、基坑支護、腳手架、高支模、大型機械設備裝拆、起重吊裝等工程,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前編制好單項施工組織設計,對其中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對需修改的安全措施計劃,須再經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執行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巡查和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范標準組織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作業人員是否有違章施工、冒險作業的行為等,并依據《建設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進行評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必須簽發整改通知單,甚至停工令,并責令施工單位定時、定人、定措施立即落實整改,直到隱患消除。有關巡查檢查記錄必須詳細真實記錄,整改通知單應歸檔留存。

切實履行旁站監理義務,對于基坑(槽)或管溝開挖、土壁支撐施工、爆破作業、拆除作業、油漆及防腐蝕作業、大型機械設備的裝拆作業、高支模作業、腳手架的安拆作業、高處鋼結構施工等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堅持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作業前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防護用品是否配備、安全交底是否進行等;作業中嚴格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過程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制止,直至作業完成。旁站監理須記錄存檔。

監理單位應利用每周例會的機會,通報本周及近段時間來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狀況,充分調動施工各方的力量,齊心協力搞好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使用好整改通知單、停工令等手段,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行為,嚴肅進行處理,促使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安全監理資料建立齊全,內容詳細、具體、真實,及時分類歸檔,并有專人整理保管。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理資料主要有:監理管理責任制、監理人員配備和資格證書、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施工組織設計審查審批手續、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進場驗收記錄、日常巡查記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記錄及評分表、旁站監理記錄、整改通知單及整改回復等。

篇3

為深入貫徹全省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會議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寧國等12個縣(市)開展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試點工作的通知》(皖政〔**〕126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擴大寧國等12個省直管試點縣(市)的(以下簡稱試點縣)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發展和改革管理權限

1.試點縣申請使用國家和省級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試點縣安排本級各類財政性資金,采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按規定應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轉報省政府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所有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限制類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或轉報。

4.試點縣申請世行、亞行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5.內、外資項目辦理進口設備和購買國產設備抵免稅確認書,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6.試點縣所屬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發行規模申請。

7.凡不需要國家、省、省轄市出資或平衡建設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含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自行審批。

8.凡需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

9.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和允許類、且不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外商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核準。

10.試點縣的省級開發區,除擴建的開發區總體規劃需報省政府審批外,不再審批開發區的總體規劃。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編制和實施。

11.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各類文件、指導工作的各類信息,凡是所在省轄市享有的,均發送到試點縣發展改革委。

二、關于農業、糧食、林業、水利管理權限

12.省農委發送到省轄市農業部門的有關文件和指導工作的各類信息,同時發送到試點縣農業部門。要求省轄市農業部門上報的有關材料、信息和統計數據,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上報。

13.省農委負責組織的各類農業建設項目,包括農業基本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業利用外資等各類項目,凡符合條件的,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向省農委申報。省農委負責組織實施的多種農業補貼、農業救災及有關專項資金等,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向省農委申報。

14.省農委加強對試點縣農業部門的工作指導,下放行業管理權限,有關行政許可、農機鑒定、防疫檢疫、農業執法等管理事項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以及省級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認證與質量安全的監管,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名牌農產品以及農民創業帶頭人的培育和認定,試點縣農業部門享有與省轄市農業部門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15.省級儲備糧安全儲存、檢查管理,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進行。

16.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報批,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7.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8.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庫點資格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9.現代糧食物流、倉儲、加工項目,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20.國家、省糧油龍頭企業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21.國有糧站(庫)倉容規模在1000噸以下或占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變賣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審批。

22.糧食流通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倉儲設施和糧油加工統計,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上報省糧食局。

23.林業生產和各項投資計劃由省林業廳直接下達到試點縣林業局,主要包括年度林業生產計劃、林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及有關專項計劃等。

24.各類林業項目的申報,均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申報。

25.在林業資金管理方面,省與試點縣直接辦理相關資金下撥與上繳;相關財務報表也由試點縣直接報送。

26.林業行政許可,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報省林業廳審批。出省木材運輸證、林木產地檢疫合格證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或使用禁獵工具獵捕審批3項許可由試點縣直接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試點縣享有省轄市的審批權限。

27.林業生產管理方面:(1)重點公益林采伐有關事宜,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審核或審核后直接報省林業廳;(2)重點公益林區劃調整,由試點縣林業局審核后直接報省林業廳;(3)原由省轄市林業局審批的,除退耕還林作業設計繼續由省轄市林業局審批外,其他項目造林作業設計由試點縣林業局審批。

28.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上報各項統計數據。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轄市的統計調查,包括林業典型調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試點縣林業局單獨組織開展。

29.林業高級工程師、職工評殘評審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申報。森林公安警務管理試點縣享受省轄市管理權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設計劃管理上,對試點縣比照省轄市的權限,實行計劃單列。年度建設計劃由試點縣直接上報;國家和省級投資計劃直接下達試點縣。水利基本建設計劃安排實行按項目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由省、市組織實施的項目,計劃及資金按原下達方式進行。

31.對試點縣不涉及相鄰縣(市、區)的或與相鄰縣(市、區)沒有水利糾紛的水利項目,其規劃設計文件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核或審批。

32.結合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初審后轉報省審核、審批的項目,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核、審批;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審批的項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權試點縣審批。具體如下: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投資項目審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2)水土保持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投資項目審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批。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均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根據項目立項機關及限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審批。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審批的項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權試點縣辦理。

(4)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改造項目可研報告審批,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

(5)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由試點縣的項目法人初審,直接報省審批。

(6)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審批,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

33.農村水電建設項目中,對原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上報省審批的農村水電項目計劃、項目初審,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對原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負責審批的農村水電項目,改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水利局負責審批。

34.加強對試點縣水利工程管理的業務指導。

三、關于工業、交通、信息產業發展管理權限

35.省經委管理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創新項目、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創業創新項目、產業集群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等省級企業發展資金扶持的項目申報,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直接向省經委報送。

36.省經委掌握的省級企業發展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對試點縣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扶持。

37.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送省經委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內外資項目外,其余項目審批權限一律下放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

38.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內外資項目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和購買國產設備抵扣稅確認由所在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直接報送。

39.試點縣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需要到省經委備案的,由試點縣直接報省經委。

40.在試點縣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直報點。同時,將試點縣直接納入全省工業經濟運行調度和調節的對象。

41.擴大試點縣經濟信息的獲取權和知情權,省經委出臺的重要文件、政策、有關信息及時向試點縣提供。

42.從2008年起,對試點縣村村通建設計劃進行單列,并將建設資金(含國家車購稅和省安排的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和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試點縣。

43.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運管費、小機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計劃由省直接下達試點縣,由試點縣自行組織征收,由省組織考核。

44.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權力和義務由省轄市享有的外,有關交通行政許可、認證、評定、審批、鑒定、交通執法管理,試點縣交通部門享有與省轄市交通部門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除外)、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出租車經營除外)的營運證的審批、發放、年審,由試點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辦理。

45.省交通廳召開的會議、印發的文件,凡是省轄市交通部門享有的,通知或印發到試點縣交通部門。

46.盡快建立行業管理渠道,賦予試點縣有關部門行使省轄市相應的信息行業管理權限。

47.在省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息產業相關統計數據報送以及信息產業有關信息獲取等方面,試點縣享有與省轄市相同的權限。

四、關于商務、旅游、外事管理權限

48.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上報縣商務發展規劃、縣商品流通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縣年度進出口計劃等商務專項規劃及專項計劃,省商務廳對試點縣有關指標直接進行平衡。

49.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上報省商務廳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資金、出口機電產品研究開發資金、出口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貸款貼息資金、高新技術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中部商務發展資金等政策性資金、成品油零售許可證。

50.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和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項目、企業設立及變更,由試點縣商務局核準。

51.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和限制類項目的企業設立及變更,由試點縣商務局審核后,直接報省商務廳。

52.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貸款,經試點縣商務局、財政局審核后,聯合報省商務廳、財政廳審批。

53.對商務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務廳辦理的下列行政事項,由試點縣商務局受理企業申請后向省商務廳直接轉報:(1)進口商品配額審核;(2)出口商品配額(含紡織品、白銀、活豬、活牛)初審;(3)對外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經營資格初審;(4)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確認;(5)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核準;(6)外派勞務項目審查及未建交國家、港澳臺地區勞務項目審核;(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初核;(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初核;(9)直銷經營許可申請轉報;(10)因公出國(境)經貿團組審批;(11)邀請外商來華簽證通知電簽發。

54.對省商務廳網上審批、報送紙質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項,由試點縣商務局受理企業紙質申請后,向省商務廳直接轉報:(1)一般貨物自動出口許可;(2)一般貨物自動進口許可;(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文件備案;(4)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5)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初審;(6)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配額審核;(7)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8)汽車品牌經銷商備案;(9)技術進口合同登記;(10)技術出口合同登記;(11)軟件出口合同登記。

55.對試點縣商務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辦理、發放。對省商務廳向試點縣企業發放的其他各類證照,試點縣商務局可本著便民原則,從省商務廳領取后送達企業。

56.省商務廳在進出口、利用外資、對外經濟合作、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等統計資料時,將試點縣的統計數據在所在省轄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務廳印發的文件、信息,凡省轄市享有的,均發送到試點縣。

58.IA、2A級旅游景區,由試點縣旅游部門自行評定。

59.全國工、農業旅游示范點的申請,由試點縣旅游部門直接向省旅游局報送。

60.省級旅游發展資金的項目申報,由試點縣旅游部門直接向省旅游局報送。

61.現行需經省轄市外辦審核、報省外辦審批的縣處級以下(含正縣)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事宜,均由試點縣政府直接報省外辦審批。

62.現行需由省轄市外辦出具申辦護照簽證介紹信,并由省轄市外辦專人辦理護照簽證的,均由試點縣外辦出具申辦護照簽證介紹信,由試點縣外辦專人辦理護照簽證。

63.各試點縣外辦應將出國(境)事務專辦員名單提前報至省外辦。

五、關于建設、國土、環境保護管理權限

64.需報省建設廳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由試點縣規劃部門初審,直接報省建設廳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

65.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企業前往試點縣承接業務備案登記工作,由試點縣建設部門辦理。

66.一級及一級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一級及一級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定級、晉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工程勘察乙、丙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資質,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建筑材料檢驗機構,乙、丙級招標機構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證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房地產評估機構,城市房屋拆遷企業資質,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建設類各類執業資格注冊初審等,由試點縣建設部門自行審查,直接報省建設廳審批。

67.建筑勞務企業資質和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由試點縣建設部門直接審批。建設行政執法隊伍委托備案、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由試點縣建設部門直接報省建設廳審批(備案)。

68.試點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將試點縣的用地計劃在所在省轄市的用地計劃中單列,并單獨建賬進行考核和管理。

69.試點縣礦產資源保護、礦產資源整合、地質環境治理等項目的立項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0.試點縣農用地分等定級、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評估和城鎮地籍調查等成果和200畝以上新增耕地面積的驗收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1.試點縣實際耕地保有量、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新增耕地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折抵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確認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立項申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項目的申報、新增耕地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確認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3.除國家規定外,試點縣環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試行)》(環監〔2003〕115號)規定的市級環保局審批權限。

74.試點縣環保局直接向省環保局申報污染治理項目,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購買、報廢放射源,省級綠色學校等項目。

75.原由省轄市環保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由試點縣環保局直接發放。原由省環保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由試點縣環保局審核后報省審批。

六、關于科技、教育、廣電、文化、體育等管理權限

76.科研攻關、軟科學研究、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7.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火炬計劃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8.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9.自然科學基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和省級重點新產品計劃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0.技術合同登記、國家秘密項目、科學技術獎、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鑒定,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1.星火計劃項目、科技扶貧項目、農業專家大院、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2.省教育廳印發各省轄市教育局、涉及縣(市、區)的文件,直接印發試點縣教育局。

83.試點縣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廳申報項目、資金等。

84.省教育廳在安排項目、資金以及受援項目時,對試點縣給予傾斜。

85.職業學校、民辦學校的設置審批,由省轄市教育局負責審批的普通初中的設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招生計劃、出縣教師調動等,由試點縣教育局負責審批。

86.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7.國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8.在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筑或進行爆破等作業,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9.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調撥、交換館藏二級、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0.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1.由演出經紀公司承辦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或報批。

92.由演出經紀公司承辦的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或報批。

93.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5.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6.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和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7.現行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審核、審批及頻率執照核發事項,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審批和鄉鎮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審批,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許可,申請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許可,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審批,通過有線電視網絡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審批”6項管理權限中,涉及由縣級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或審核的,一律由試點縣廣播電視局直接向省廣播電影電視局上報。

98.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現由省轄市廣播電視局行使的審批管理權限,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由省轄市通

過行政委托或授權等辦法,下放到試點縣廣播電視局負責行使。

99.試點縣體育局直接向省體育局上報請示事項。

100.將從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許可下放到試點縣體育局。

101.競技體育類運動員注冊、招選,初級教練員的職稱審定,二、三級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批、注冊,武術學校、普通傳統項目學校的審批,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和咨詢,經營性武術組織的管理,水上體育項目的審批,試點縣體育局直接辦理。

102.省體育局有關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七、關于審計、財政、稅務管理權限

103.在審計計劃管理方面,對省審計廳授權項目,試點縣審計局直接向省審計廳提出申請。省審計廳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試點縣審計局下發授權審計通知書。

104.在審計專項經費安排方面,試點縣審計局直接向省審計廳提出申請,按現行有關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105.增加試點縣審計局為審計信息直報點。同時,省審計廳審計信息資料增發試點縣審計局。

106.省審計廳發往各市審計局的文件,增發試點縣審計局。

107.繼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不斷深化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農業綜合開發及農業項目,由試點縣財政局直接向省財政廳申報,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108.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各稅減免審批事項,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09.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10.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權限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1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不得下放至縣(市、區)管理的稅務辦理事項外,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原則上享有與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相同的管理權限。

112.對于下列稅務辦理事項,試點縣國家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1)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屬于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內資企業申請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報所屬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屬于軍工企業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或呈報。

(3)納稅人申請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年度稅前扣除金額2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年度稅前扣除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報所屬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4)納稅人符合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減免條件,申請享受的其他減稅、免稅事項,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

113.對于開展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試點后新增的稅務辦理事項,試點縣國家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系統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國稅發〔2005〕170號)要求,實行集體審核制度,原則上不得簡化審批環節。

八、關于人口計生、衛生、勞動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權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轄市減少對縣級考核次數,對省已考核的樣本點不再考核,實行數據共享。試點縣考核結果除作為該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評價依據外,同時納入省轄市總體考核。

115.試點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審批由省轄市審批,改為試點縣自行審批。

116.將試點縣衛生局納入省轄市衛生局發文范圍,包括文件、資料、信息等。

117.試點縣衛生局直接向省衛生廳申報有關衛生項目,在縣級醫療救治能力建設、鄉鎮衛生院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建設、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公共衛生項目等資金分配方面,優先將試點縣納入項目實施范圍,省直接指導管理試點縣的項目工作。在醫師執業注冊、變更方面享有省轄市衛生局的管理權限。

118.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省直管縣的管理權限,經審核,具備條件的試點縣依法享有,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省直管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119.省勞動保障廳發送省轄市勞動保障局的各類文件、工作通訊、信息,除有特殊規定外,均發送到試點縣勞動保障局;要求上報的有關材料,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報省勞動保障廳。

120.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向省勞動保障廳申請勞動保障專項資金、重點工程項目。國家和省級各項轉移支付和補助資金(除實行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資金外),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121.駐地省屬單位職介機構資格認定、駐地省屬企業特殊工時制度審批,下放至試點縣勞動保障局。

122.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業務工作試點。

123.省轄市公安機關網絡監察部門負責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批并簽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的權限下放到試點縣公安機關。試點縣公安機關設有網絡監察機構的,由其負責;試點縣公安機關未設置網絡監察機構的,由該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

124.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審批由試點縣公安機關審核后報省公安廳審批。

125.收取兩萬元以上取保候審保證金,由試點縣公安機關審批。

126.評定殘疾等級,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報省民政廳審批。

127.申報確認省一級光榮院的,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報省民政廳審批。

128.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經試點縣民政局、商務局審核后,聯合報省民政廳、商務廳審批。

129.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由試點縣民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審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稅務部門提出興辦申請。

130.城鎮退役士兵(不含轉業士官)安置資格的審核,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131.福利院和鄉鎮敬老院改擴建補助資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九、關于工商、統計、物價、質監管理權限

132.取消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在省工商局登記的規定,實行試點縣登記、監管。

133.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個體工商戶登記,委托屬地工商所辦理。

134.將《安徽統計信息》及一些重點統計分析資料的發送范圍,擴大到試點縣主要負責人,并增加試點縣統計局為統計信息直報點。試點縣享受與省轄市同等權限,直接向省統計局報送各類統計分析和信息資料。

135.向市級統計部門印發的各類文件和指導工作的各類意見等,均發送到試點縣。

136.將《安徽省定價目錄》中規定的省轄市享有的價格管理權限,全部授予試點縣。對現行須由省轄市審批或管理的事項,均由試點縣自行審批、管理;對需經省轄市審核、報省審批的事項,均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對必須經省轄市審核、審批的事項,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權等辦法,下放到試點縣辦理。

137.省物價局向省轄市物價部門部署工作、發放文件等,同時擴大到試點縣物價部門。試點縣物價部門在政策請示,上報信息時,直接向省物價局上報。

138.行政相對人不服試點縣質監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可直接向省質監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39.對按規定需向省轄市質監局報請審理、審核、報告的行政案件,試點縣質監局自行審理決定;對按規定需逐級上報省質監局審理、審核批準、報告的行政案件,試點縣質監局直接上報省質監局。

140.各季度監督抽查計劃和省級監督抽查申請,由試點縣質監局直接報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對其監督抽查計劃直接審批,省級監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試點縣。

141.免檢產品、名牌產品、質量獎等國家、省評優獎,由試點縣質監局直接向省質監局推薦。

142.省質監局對試點縣的補助經費直接下撥試點縣質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