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發展目標考核制度
時間:2022-03-15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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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全省水利事業全面進步,加快水利改革與發展步伐,確保省政府對省水利廳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科學評價各責任單位的工作實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確定的目標考核責任單位。
第三條目標考核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材料審查與實地抽查相結合的原則;
(四)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考核內容:業務考核、綜合考核、廳領導評議。
第五條考核分值。對各目標管理單位實行百分制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分數由三部分構成,其中:
(一)業務考核,即年度工作目標,含防汛抗旱、水行政水資源管理、水利基本建設管理、農村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科技等,按每年省水利廳下達給各市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進行,滿分為50分。
1、防汛抗旱:在遇標準內洪水時,確保堤防、水庫、城市防洪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將洪災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確保城鄉生活用水需求,努力為生產用水提供保障。
2、水行政水資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行政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水事違法案件。規范取水許可管理,加強計量設施建設,強化水資源費征收。
3、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四制",確保無質量事故。
4、農村水利:積極幫助、引導廣大群眾通過"一事一議"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改善農村水利基礎設施。
5、水利工程管理:建立健全已建工程管理機構,確保正常維修養護經費渠道,強化工程管理維護,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6、水利科技:加大科技投入,加強水利科技研究、科技交流、科學普及和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應用與獎勵工作。
(二)綜合考核,滿分為35分。其中:
1、三項規費16分。其中應征分占8分,具體分解為水費4分、河費2分、水資源費2分;按規定比例完成應集中任務的占8分,具體分解為水費4分、河費2分、水資源費2分。應開征的規費項目,沒有開征的,該項按0分計算。沒有的規費項目,把該項目基本分平均納入其他規費項目中考核;
2、多種經營5分,其中利稅項占3分,產值項占2分;
3、政風建設情況,滿分5分;
4、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滿分3分;
5、行政審批事項進省政務服務中心水利窗口情況,滿分3分;
6、政務建設管理(公文、信息、檔案、宣傳)情況,滿分3分。
(三)廳領導綜合評議,滿分15分。
第六條目標考核任務確定。根據省政府下達給省水利廳的年度目標任務,由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分解下達各責任單位并確定單項分值,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復核,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七條考核計分:量化目標按完成目標的百分比計分,超過100%的按100%計算。定性目標完成情況分"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個檔次,分別對應百分比為100%、80%、0。
(一)業務考核,即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由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有關處室(單位)評定。
(二)綜合考核,由各有關處室(單位)結合年度工作實際情況評定后,提交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具體為:
1、三項規費完成情況,由廳財務處負責評定;
2、多種經營情況,由廳財務處會水管處負責評定;
3、政風建設情況,由廳監察室負責評定;
4、招商引資任務完成情況,由省水利引用外資辦公室負責評定;
5、行政審批事項進省政務服務中心水利窗口情況,由廳辦公室負責評定;
6、政務建設管理情況,由廳辦公室負責評定。
(三)廳領導綜合評議,由廳領導評定,取平均值。
第八條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各目標責任單位在每年2月底前將自我考核報告和自我考核表(各一式20份)報送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復核。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處室(單位)對各責任單位自我考核報告中所涉及的目標任務進行復核、評分,提交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審定。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業務考核、綜合考核和廳領導綜合評議分數匯總、審核后,報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九條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
第十條考核獎勵。依據考核分數確定等次,"優秀"等次數不超過被考核責任單位的50%。對"優秀"等次的責任單位頒發獎牌和證書,并獎勵單位領導班子6000元,對"良好"等次的責任單位,獎勵單位領導班子3000元,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班子廉潔自律、重大質量事故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對弄虛作假、謊報成績的責任單位,取消評審資格,并在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考核工作由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廳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廳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