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制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3-16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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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的規定,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
第三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各種活動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廣開言路,集思廣益,民主協商,各抒己見,充分反映各種不同意見和見解。需對委員會工作做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理。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是在省政協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
第五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設駐會專職副主任一人),委員若干人。委員一般由省政協委員組成,按照有利于聯系相關界別、各方面人士,便于組織經常性活動和自愿、協商的原則,統籌安排。委員由省政協主席會議決定,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協常務委員會議任命。
第六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副秘書長分工負責聯系,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專職副主任主持。
第七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一般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調查研究等經常性活動。
第八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分若干小組進行活動。
第三章工作任務
第九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要求,貫徹執行省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主席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基本工作任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國家和我省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圍繞我省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總體目標,就社會和法制方面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深入開展調研、視察,提出意見、建議或提案;
(三)團結和聯系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四)承辦省政協常委會、主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省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確定的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重要事項須經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在主任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主任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委員每人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調研或視察活動。
第十四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積極、自覺地參加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如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以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一般的由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審定并簽發;重要的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必要時提請省政協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文件需以省政協辦公廳名義發出的,按規定的辦文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適時舉行委員專題座談會,就我省社會和法制某一方面重要問題,邀請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與委員面對面交流,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不定期邀請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或有關專家學者,就社會和法制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或最新成果舉行報告會。
第十八條做好與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所聯系的省政協委員的工作,聽取意見與建議,并根據需要安排他們參加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加強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聯系,交流情況,協調工作。必要時邀請有關方面進行協商,交換意見。
第二十條加強與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省各派、有關人民團體、市縣區政協的聯系,交流情況,相互學習,開展合作,活躍工作。
第五章辦事機構
第二十一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簡則經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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