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會提案制度

時間:2022-03-16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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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會提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維護安定團結,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實現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三大歷史任務服務。

第三條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一種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一個重要載體;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一條重要渠道。

第四條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切實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努力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政協*省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審查委員會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征集提案;

(三)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確定承辦單位;

(四)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推動承辦單位認真辦理、落實。對提案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五)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中共*省委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

(八)加強與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配合,及時互通情況,研究解決疑難問題,檢查督促提案辦理工作;加強與各承辦單位的聯系與合作,努力提高提案辦理質量;

(九)加強與省各派、有關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征求意見,改進工作,為提高提案質量搞好服務;加強與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協作;

(十)加強與全國政協、外省(市、區)政協以及地方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工作經驗。

第十條對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作用的提案,對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提案委員會報請主席會議審定,以適當方式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委員會主任或者專職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二條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三條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條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省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三)政協*省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五條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注重質量。

(三)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四)委員聯名提案,發起人簽名應列于首位,附議人簽名在附議人欄目內;以界別、小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提案可以在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在全體會議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的提案,作為大會提案處理;截止時間以后的提案,作為平時提案處理。

第四章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提案審查委員會和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八條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未予立案的,應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分別不同情況轉送有關部門處理或參考。

第二十條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省直單位和合肥市承辦的,由省政協辦公廳會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交有關單位承辦;其他市、縣(市、區)承辦的,

通過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信函方式進行交辦;省各派、人民團體承辦的,由省政協辦公廳予以轉交。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二十一條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要提案,可報請主席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送請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五章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承辦提案的中共*省委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市、縣中共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我省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提案,并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有領導分管、專人負責,注重質量。

(二)辦理提案應當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注重實效,保證質量。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集中力量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應當列入規劃,創造條件,提出解決措施,逐步解決;確實不可行的,應當實事求是地說明情由,解釋清楚。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在提案辦理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向承辦單位了解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辦理。

(五)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復前,可先征求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六)承辦單位對于辦理提案有顯著成績的下屬部門和個人,可以適當方式予以表彰。

(七)對提案集中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問題,可以選作重點提案,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報請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閱批,或者由主席、副主席領銜,組織重點督辦。各專門委員會可選擇若干提案作為重點提案進行督辦,以便在提案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八)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并加附提案辦復意見征詢表。提案的復文,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公章。委員聯名提案,辦理復文送第一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辦理復文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并按規定份數送省政協提案委員會。黨委、政府部門的復文同時抄送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九)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主動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應當作進一步解釋;對辦理結果不滿意而且有一定理由的,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于重點提案,提案委員會可以采用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聯合督查、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四條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有選擇地報送主席、副主席閱示,并可以提出督促辦理的建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實行,由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