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視察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16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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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協*省委員會委員視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視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見建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三條委員視察作為人民政協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委員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學習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員有序參與國是,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責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會各界聯系,加強黨派、界別之間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徑;是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四條視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以及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成就;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等。
第五條視察組織工作堅持“求實、規范、安全、協作、節約”的原則,科學安排,精心組織,周到服務。
第六條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統籌安排視察工作,制訂每屆的視察工作規劃和年度視察工作計劃,提請秘書長會議審議,報主席會議批準;年度末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視察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條居住在合肥市、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委員的視察,由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協調,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上述情況以外委員的視察,由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統一安排,委托委員所在地的省轄市政協負責組織。
第八條視察團采取委員自愿報名和統一協調相結合的辦法組成。委員每年可參加一次視察。組織委員赴合肥以外地區視察時,根據視察內容需要,可邀請該地的省政協委員參加。
第九條視察團設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視察團團長、副團長領導視察團的活動,代表視察團同當地交換意見,負責審核視察報告。
第十條委員參加視察,要按照日程參加各項活動,遵守有關規定;認真了解情況,研究問題,反映社情民意;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責。
第十一條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或相關專門委員會要預先商請有關省轄市政協,圍繞視察內容制定活動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條視察過程包括聽取情況介紹、實地考察、座談、與當地黨政領導交換意見。
第十三條視察團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形成視察報告。視察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并報送中共*省委和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對視察過程中發現的一些重要情況或建議,還可以通過提案、信息、信訪渠道反映給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視察團視情邀請新聞單位派記者隨團采訪,擴大委員視察的社會影響。
第十六條居住在合肥、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委員的視察經費,由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統一安排;合肥以外委員的視察經費,由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按規定撥至委員所在省轄市政協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本條例經主席會議通過后實行,由政協*省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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