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證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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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下簡稱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得轉借。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效期限的確定,應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印制,由區(縣)人民政府編號并加蓋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書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五條*市農業委員會負責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審核備案、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鎮(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具體承辦發證審核、變更登記、權證收回、權證糾紛調解與處理等。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協助鎮(鄉)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當及時發放到戶。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七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不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者因為依法征地導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
第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原件。
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簿上記載。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換發、補發應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證書應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十條承包期內,因承包方分戶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第十一條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收回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加蓋“作廢”章。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到城區入戶,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滅失的;
(四)重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
(五)法律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其它情況。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書(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和完善對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全部落實到戶。對不按規定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不及時發放給承包農戶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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