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村土地承包意見
時間:2022-03-16 09:23:00
導語:市農村土地承包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實施,對于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保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促進和保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為更好地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現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精神,按照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要求,長期穩定并不斷完善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基本原則。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郊區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尊重大多數農民的意愿,正確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的利益關系;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支持和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堅持依法辦事和結合本地區實際,根據近郊、遠郊第二輪土地延包的不同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
二、正確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和穩定發展的關系
(一)做好與第二輪土地延包的銜接工作。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做好與第二輪土地延包的銜接工作,對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成功經驗,要予以肯定。*年3月1日前,已按照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規定完成土地延包工作的,視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調整承包地;對其中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除法律規定之外,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調整承包地。
(二)維護承包方的權利,同時,承包方也應履行相應義務。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既要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切實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又要教育引導農民履行承包合同的約定。農民依法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征用或者占用承包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農民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三)促進郊區經濟可持續發展。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以及規范征用地制度,保障農民利益,推進郊區農業結構調整,加快小城鎮建設,加快環境綠化,促進郊區可持續發展。
三、依法實施農村土地的承包和管理
(一)合同的簽訂和發放證書。農村土地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位置、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區、縣政府應當依法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加蓋區、縣政府公章),并加強審核和檢查。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沒有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應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予以完善。
(二)關于機動地問題。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前已留機動地的,機動地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超出部分應當承包給農民;未留機動地的,不得再留機動地。所留機動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登記工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價款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與流轉合同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當事人要求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由相應區、縣政府做好受理登記工作。
(四)進鎮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已在小城鎮落戶的農民,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承包土地的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過承包地退包協議,自愿放棄承包地進鎮的農民,應當維持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協議,土地不作調整。
(五)土地承包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承包,承包的耕地期限為30年或30年以上的,應當繼續有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剩余期限。郊區今后在進行農業結構調整和推進規模經營時,與農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確定期限。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郊區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已經按照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發放給農民的,應當繼續有效;對簽訂土地承包協議,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仍留存在鄉鎮政府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書發放給農民。
(七)統一印制權證和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合同,由市農委統一印制。
四、加強領導和進行宣傳培訓
(八)加強領導。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需要各方面配合。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政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市、區縣和鄉鎮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日常業務工作。
(九)學習宣傳和培訓。各區、縣政府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有計劃地組織干部和群眾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還可以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的形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做到家喻戶曉。要制訂培訓計劃,加強對基層干部、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的系統培訓,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 上一篇:土地承包證書管理制度
- 下一篇:退耕還林項目建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