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生產保護區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6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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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生產保護區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蔬菜生產,安排好市場供應,保證城市人民需要,根據國務院1*年批轉商業部《關于九個城市蔬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和*年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郊劃定蔬菜生產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

第二條根據本市現有菜田的分布情況和成片保護的需要,兼顧*年前城市建設規劃用地情況,確定近郊以菜為主的鄉鎮和遠郊以菜為主的村的耕地,原則上都劃入保護區范圍。

第三條保護區的土地不得侵占,生產條件不得破壞,生態環境不容污染,種菜勞力必須穩定,菜農利益應當給予保護。保護區要加強農田建設,盡快建成穩產高產的生產基地,實現蔬菜供應數量充足、品種多樣、質量鮮嫩、上市均衡的要求。

第四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必須堅決貫徹以菜為主的方針,正確處理菜、糧、棉和菜、副、工的關系,并從資金、材料肥料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保證蔬菜生產的順利發展。

第五條蔬菜生產必須堅持計劃種植和計劃上市的原則。對計劃安排的蔬菜播種面積,一定要種足種好。按計劃種植的蔬菜,一律由蔬菜公司收購,不準自行出售或者處理。

第二章保護蔬菜耕地

第六條劃入保護區的實種常年菜田為17萬畝,連同輪作、間種蔬菜及周圍需要成片保護的耕地共37萬畝,分布在46個鄉鎮、334個村。此外,近郊還有常年菜田3萬畝,連同周圍耕地共4萬畝,因已列為“六五”、“七五”期間以住宅建設為重點的城市建設規劃用地,不劃入保護區,在未征用和施工前仍須繼續努力種好蔬菜。

保護區列入城市總體規劃,具體范圍由市蔬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文公布,并劃界設標。

第七條凡劃入保護區的土地,應當嚴格控制征用。確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征用的,一律由市計委、建委、農委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凡批準征用的土地,征用單位除按規定支付征地費用外,每畝須交納2萬元菜地建設基金。

近郊沒有劃入保護區的常年菜田和周圍耕地也要控制征用,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這些土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經批準征用后,征用單位除按規定交付征地費用外,每畝須交納7000元菜地建設基金。

第八條鄉鎮、村集體的農林牧業建設用地,按市人民政府〔*〕25號文件規定辦理。鄉鎮、村集體的非農林牧業用地,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凡確實需要占用保護區耕地的,須經縣或者浦東新區、寶山區、嘉定區、閔行區和金山區(以下統稱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占用的土地,每畝須交納7000元菜地建設基金。鄉鎮、村與城市工廠等聯辦企業經批準占用保護區耕地的,每畝須交納2萬元菜地建設基金。

第九條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壞保護區土地,違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保護區內農民的住房建設,應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辦理。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嚴格控制使用保護區土地的精神,確定農民建房用地面積的限額標準,并盡量利用原來的村莊宅基地和非耕地。確需使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的,須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農委審批。

第十一條嚴禁鄉鎮、村買賣、租賃土地,或者以租賃、買賣房屋的形式變相租賃、買賣土地。鄉鎮、村與國營企業或者城鎮集體單位組織聯營企業,不得以土地入股。

第十二條按規定向國家交納的菜田建設基金,其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蔬菜領導小組辦公室訂定。

第十三條本規定有關土地管理的事項,由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監督執行。保護區內各鄉鎮都要有專人管理土地工作,保證土地不被侵占。

第三章加強菜地建設

第十四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必須根據科學種菜的要求,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加強對蔬菜生產現代化技術設施的建設,努力改善生產條件,增強抗災能力,促使蔬菜穩產高產。

第十五條進一步加強菜田水利建設,有計劃地興修中小型農田水利,治理水系,實現溝渠配套,一般做到日降雨200毫米不受淹,潮水不倒灌,陰雨不成漬。同時,大力發展菜區的噴灌建設,逐步實現噴灌化,以增強抗澇和抗旱的能力。

第十六條各鄉鎮要辦好蔬菜良種場,各蔬菜村要建立種子繁育場,努力培育和繁殖良種,提高種子自給率,逐步實現良種化。村要逐步實現工廠化統一育苗,減少自然災害的影響,適時地向生產隊提供各種健壯秧苗。

農業科研部門要與生產部門密切協作,積極引進和推廣國內外的優良菜種,并培育出一批適應本地的抗病、高產、優質的新良種。

第十七條要積極發展保護地栽培,增加中、矮棚和地膜覆蓋的面積,增強抗低溫、遮烈日、防雨澇的能力,保證淡季蔬菜供應。

第十八條市、縣(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研究制造蔬菜生產所需的農業機械。各鄉鎮、村要按照蔬菜生產的特點,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地發展和推廣一批有利于增產增收、提高勞動效率、減輕勞動強度的農業機械。要逐步增添大馬力拖拉機、深耕旋耕犁和開溝機,進一步推廣機動噴霧器。

第十九條保護區的生產條件必須嚴加保護。蔬菜生產的一切裝備和設施,都要有專人負責維修、保養,建立責任制,并提取折舊費用或者積累,以保證必要的更新。對保管不善的,要追究經濟責任;蓄意破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懲處。國家給予資助的生產裝備、設施,一律不得私自轉讓;違者,由蔬菜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各鄉鎮、村必須發揚自力更生和勤儉辦社的精神,按上級規定把一定比例的鄉鎮、村工業利潤用于菜地建設,促進蔬菜生產的發展。市蔬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講求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根據輕重緩急,運用各種形式,有效地使用菜地建設基金,積極支持保護區的菜田建設。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各有關部門都要大力支持保護區的生產、建設和保護工作。蔬菜生產所需要的主要物資要列入計劃,專項下達,保證供應。商業、供銷、物資等部門要做好有關生產資料的供應工作。工業部門要積極生產蔬菜種植所需的質優、價廉的生產資料,支持鄉鎮、村降低農本開支。

第四章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有“三廢”污染的工廠企業。保護區內現有企業(包括鄉鎮、村企業)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一律按有關規定交納排污費,并限期治理。治理“三廢”所需的資金、物資,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各有關單位及其上級部門負責籌集。無法治理的,或者不積極治理的,由環保部門會同蔬菜辦公室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并訂出遷移方案。因排放“三廢”造成生產隊農業減產的工廠企業,應當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應當一律使用低毒高效農藥,嚴格禁止使用有機氯、有機汞等農藥。對采摘上市的蔬菜,需要浸泡時,應當用潔凈水,不得在污水中浸泡。水利和環保部門應當指導鄉鎮、村進行必要的引清拒污工程,保證灌溉水質。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關環境保護的事項,由市、縣(區)環保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市農林局應當建立農業環境監測站,會同衛生部門定期檢查、測定菜區土地、水源及蔬菜受污染的情況,及時提出治理意見。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更須經常嚴格檢查、監測,督促抓緊治理。各鄉鎮要有專人負責本鄉鎮范圍內的環保工作,并在環保部門的指導下,檢查督促工廠企業治理“三廢”。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村要積極發展“四旁”植樹造林,建立農田林網,綠化環境,增強生態系統的自凈能力,改善田間小氣候。

保護區的林木覆蓋率,要求*年達到5%,相當于平均每畝耕地有“四旁”樹木15株。林木的權屬,誰造誰有,合造共有;農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種植的樹木,歸農民所有,允許繼承。

第五章穩定種菜勞力,保護菜農利益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要按照純種菜的生產隊每個標準勞動力負擔2畝左右、糧棉菜夾種的生產隊負擔3畝左右的標準,配備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勞動力。要在保證種好蔬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工副業生產。對過多抽調勞動力發展工副業而影響蔬菜生產的,縣(區)、鄉鎮有責任及時加以制止和糾正;如拒絕改正而嚴重影響蔬菜生產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蔬菜種植計劃面積,另行安排改種其他作物。

第二十七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要加強對勞動力的管理。農民不得擅自離農外流,從事商販、勞務等活動。確有多余勞動力的生產隊,要求組織農民外出從事勞務活動,必須經村同意、鄉鎮批準,由生產隊與外出農民簽訂合同。對未經批準、擅自離農外出,經教育后仍堅持不改的農民,鄉鎮、村要給予適當的經濟制裁,可不給予享受農民的各項福利待遇,直至停止供應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全部口糧和燃料。

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未經勞動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招收保護區內的勞動力為合同工、季節工或者臨時工;違者,應當追究招工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要加強對刺繡、編織等家庭手加工副業的管理。不準任何企業直接或者通過私人向農民分發手加工副業。務農農民要堅持利用業余時間搞手加工副業。

各鄉鎮、村要規定農民每月出勤的基本勞動日。對無故不完成規定出勤天數,甚至長期不參加大田勞動的農民,鄉鎮、村應當分別采取停發其手加工任務、不給予享受農民福利待遇等措施,促使他們完成基本勞動日。

第二十九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要在菜、副、工生產協調發展,努力降低蔬菜生產成本的基礎上,逐步提高菜農的分配收入水平。菜農的分配收入水平,一般應當高于棉糧地區。對于目前分配收入水平低的鄉鎮、村,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幫助提高蔬菜生產水平,并支持其適當發展多種經營,安排多余的勞動力。分配水平較高的鄉鎮、村,可以適當提留分配基金,以豐補歉。隨著生產的發展,使農民的收入穩步增長。

第三十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應當采取有力措施,縮小務農與務工農民實際分配收入水平的差距。務農農民的實際分配收入水平,要相當于或者略高于務工農民。

第三十一條商業部門要正確執行蔬菜收購價格政策,保護菜農利益。每年收購價格的總水平,由市物價局與農、商部門協商后,報市蔬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三十二條*市蔬菜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蔬菜的產、供、銷工作,負責制訂有關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貫徹領導小組的各項決定,檢查本規定的實施情況,并及時掌握蔬菜的產、供、銷動態,提出工作部署和改進意見。

第三十三條有關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設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其蔬菜工作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貫徹上級部門有關蔬菜生產的各項任務,并具體負責各該地區保護區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要充實和加強保護區內各鄉鎮、村的領導力量。凡是領導力量比較弱的村,要動員在鄉鎮、村企業工作的領導骨干回村擔任工作,并培養和選拔一批有能力有經驗的優秀青壯年干部領導蔬菜生產。

第三十五條保護區內各鄉鎮、村領導,主要應當抓好蔬菜生產和保護區的建設工作。純菜生產隊要集中力量保證蔬菜生產。糧棉菜夾種生產隊要組織蔬菜專業組,搞好蔬菜生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檢舉揭發者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嚴禁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揭發者打擊報復;違者,應當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區)屬城鎮菜田的保護和建設,可以按照本規定的精神制訂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