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執法質量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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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執法監督,提高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干警的執法水平,促進嚴格、文明、公正執法,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是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所屬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開展行政執法、刑事執法和行政許可、行政管理等情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評議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刑罰執行中的執法情況;
(二)勞動教養處罰執行中的執法情況;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四)辦理或協助辦理行政許可中的執法情況;
(五)行政管理中其他措施的執法情況;
(六)在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申訴、控告、檢舉案件中的執法情況;
(七)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的基本要求(總要求):
(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與上位法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相抵觸,并符合規定的程序;
(二)執法主體合法,符合管轄范圍規定,無越權辦案的情形;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四)調查取證合法、及時、客觀、全面;
(五)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行政決定適當;
(六)法律文書規范、完備,案卷材料裝訂規范。
第六條監獄刑事執法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符合法定條件,獄內自偵符合法定要求;
(二)程序合法;
(三)基礎臺帳齊全,填寫及時、真實、規范。
第七條監獄、勞教機關行政執法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辦理所外執行、所外就醫;
(二)依法辦理各類獎懲;
(三)在獄政、所政管理、勞動生產管理和生活衛生管理活動中,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罪犯和勞教人員脫逃率、非正常死亡率、獄(所)內發案率控制在部頒標準之內;無重、特大獄(所)內案件發生;無體罰、虐待情形;無超時勞動情形;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無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等。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執法主體合法;
(二)兩人或兩人以上亮證執法;
(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正確適用簡易程序;
(四)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罰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五)處罰決定公開。
第九條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履行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國家賠償等情形。
第十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進行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因復議決定明顯不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應訴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對申訴、控告、檢舉案件依法處理,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條內部執法監督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嚴格執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決定,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業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和行為,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條依法制定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措施相抵觸。
第十三條在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中,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四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評議的內容范圍,確定考核評議各項內容所占分數。考核評議項目和評分標準附后。
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積分為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檔。
第十五條因執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命令而發生執法錯誤的,不予扣分;對執法過錯自查自糾,并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所屬執法部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應確定為不合格:
(一)警察私放罪犯、勞教人員的;
(二)在各類執法中違法行使職權致人傷亡的;
(三)因對監管場所管理不當導致被監管人集體脫逃的;
(四)出現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被考核評議單位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違法執法、瀆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和社會影響的。
第三章考核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組長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擔任,成員由法制、政工、監察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門或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采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法;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為一考核年度。
縣市(區)司法局、監獄、勞教所負責對所屬執法部門執法狀況進行自我考評。每年12月,省監獄局、勞教局應分別對省直監獄、勞教所,市司法局對縣市(區)司法局、市監獄、勞教所的執法質量進行年度考核評議,并于月底前將考核評議結果報廳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領導小組。
必要時,省廳可以直接對省直監獄、勞教所執法狀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建立考核評議檔案,如實記載平時執法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評議的評分依據,平時考查扣分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評議扣分范圍。
第二十條被考核單位在考評前要按照《辦法》規定的項目,如實提供執法基本情況,并準備好相關的資料,供考評組檢查抽查。
第二十一條被考核評議單位對考核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知道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向負責考核評議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負責考核評議的機關可以視情重新組織人員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以年度總積分為準,分為三個檔次,即優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評分在85分以上的為優秀,60以上不滿85分的為合格,不滿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作為衡量各單位及其所屬執法部門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評為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的,對該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給予嘉獎、記功。凡報評全國、全省優秀司法局、司法所、文明監獄、勞教所,全國、全省優秀司法局長、司法所長、監獄長、勞教所長的,所在單位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必須是優秀。
對評為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該單位行政首長進行誡勉談話,并取消該單位當年評優受獎資格;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責令該單位行政首長引咎辭職,或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免職或商請市縣對其進行免職。
凡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該單位行政首長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第二十四條在執法質量考核評議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應當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執法責任的,依照省政府《**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監獄勞教所重大事故領導責任追究辦法》和《**省司法廳實施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含監獄、勞教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標準細則
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基礎臺帳建立規范(試行)
附件1:
執法質量考核評議標準細則
第一條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行百分制,按照考評內容和標準逐項評分,有交叉扣分項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直至扣完所在項分值,不重復扣分或倒扣分。行為和結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結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100分。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行政。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見附件2)。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基礎臺帳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的(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行政許可(24分)
(一)依法呈報、審批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4分)。違反規定許可和審批,不按法定條件、程序申報、許可和審批的,每例扣2分。
(二)加強法律服務人員資格的考試、考核和授予工作(4分)。在資格考試、考核、授予中,因不嚴格執法,致使不應獲得資格的人員獲得了資格或應獲得資格而未能獲得資格的,每例扣2分。
(三)依法開展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日常管理(4分)。因不嚴格執法、管理不善,致使符合條件的不能執業或不具備條件的繼續執業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收費(4分)。超標準收費的,每例扣2分;巧立名目亂收費的,每例扣3分。
(五)認真處理舉報、投訴(4分)。對當事人或群眾的舉報、投訴,不認真處理的,每例扣1分;因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致使當事人越級上訪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每例扣2分;刁難、壓制、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的,每例扣2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本項不得分。
(六)實行政務公開(4分)。不及時、全面公開執法權限、依據、程序等必須公開的執法事項的,每例扣1分。
三、行政執法(40分)
(一)執法主體資格合法(4分)。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每例扣2分。
(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4分)。執法人員無執法證或不亮證執法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行使職權(4分)。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行為不制止、不處罰,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社會秩序受到破壞的,每例扣2分。
(四)依法開展行政處罰(18分)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3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每例扣2分。
2.定性準確(2分)。定性錯誤的,本項不得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3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每例扣1分;沒有法定的處罰依據的,每例扣2分;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或幅度的,每例扣2分。
4.處理適當(3分)。顯失公正的,每例扣1分。
5.程序合法,手續完備(3分)。違反法定程序的,每例扣2分;手續不完備的,每例扣1分。
6.執法文書格式規范(2分)。執法文書制作不規范的,每例扣1分。
7.執法檔案管理規范(2分)。未做到一案一卷,缺一卷扣1分;卷內材料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五)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5分)。程序違法,手續不完備的,每例扣2分;處置失當的,每例扣2分。
(六)其他行政決定正確(5分)。行政決定明顯不當的,每例扣2分;違法的,每例扣3分。
四、執法監督與保障(26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落實執法和管理工作經費(2分)。經費得不到保障的,本項不得分;向執法部門下達創收指標的,本項不得分。
(三)積極辦理、參加行政復議(3分)。不按要求辦理或參加行政復議的,每例扣2分。
(四)積極應訴(3分)。不積極應訴的,每例扣2分。
(五)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六)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七)執行法院生效判決(2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不含申訴案件由法院受理進入再審的),本項不得分。
(八)廉潔執法(6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索要、收受當事人錢物或接受吃請的,每例扣3分。
(九)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4分)。對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三條監獄執法工作100分。
監獄執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監獄法和有關監獄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章,保證監獄執法工作嚴格、公正、文明。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刑罰執行工作(18分)
(一)依法辦理減刑、假釋(6分)。違反法定程序、條件辦理的,每例扣2分;材料不齊全、不完備、不規范的,每例扣1分;弄虛作假,捏造事實或證據的,本項不得分。
(二)依法辦理保外就醫(6分)。違反辦理條件、程序的,每例扣2分;保外期滿沒有聯系考察的,每例扣2分;弄虛作假、騙取保外的,每例扣3分。
(三)做好罪犯刑滿釋放工作(6分)。辦理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因刑期計算錯誤,刑期未滿而釋放的,每例扣3分;超期未釋放的,每例扣3分。
三、獄政管理工作(22分)
(一)依法收押罪犯(2分)。違反規定收押的,每例扣0.5分;收押時法律文書不完備、手續不全的,每例扣0.5分。
(二)做好罪犯會見、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會見或不在規定地點會見的,每例扣0.5分;超范圍、次數會見的(有正當理由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除外),每例扣0.5分;違反同居管理規定的(有正當理由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除外),每例扣1分。
(三)堅持罪犯準假制度(2分)。違反法定條件、程序準假的,每例扣0.5分。
(四)無違規禁閉罪犯(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禁閉罪犯的,每例扣1分;超期限禁閉罪犯的(因審理案件被實施隔離關押的除外),每例扣1分。
(五)無違規使用警戒具(2分)。違反規定濫用警戒具的,每例扣1分。
(六)堅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脫崗的,每例扣1分;監管崗位上的非警察行使執法權的,每例扣1分。
(七)不用罪犯干私活(2分)。警察利用罪犯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八)打擊牢頭獄霸(2分)。牢頭獄霸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1分;對牢頭獄霸處理不嚴肅、打擊不嚴厲的,本項不得分。
(九)無罪犯脫逃(4分)。因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的,本項不得分。因其他原因發生罪犯脫逃事故,24小時內捕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時內捕回的,每例扣0.5分;三個月內捕回的,每例扣1分;超過三個月未捕回的,本項不得分。
(十)無罪犯自殺死亡(2分)。罪犯自殺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警察執法和管理教育不當引起罪犯自殺的,本項不得分。
四、罪犯權益保護(24分)
(一)依法保護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權(3分)。對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轉遞有關機關處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無毆打、體罰、虐待罪犯(8分)。警察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4分;指使、縱容罪犯毆打、體罰、虐待罪犯的,每例扣3分。
(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接受捐贈(4分)。向罪犯及其家屬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或接受罪犯及其家屬捐贈的,每例扣1分。
(四)“七項經費”(伙食費、被服費、雜支費、醫藥費、零花錢、教育經費、行刑成本費)到位(4分)。罪犯伙食食物量不達標的,扣1分,其他各項每項不到位的,扣0.5分。
(五)嚴格限制勞動時間(3分)。除季節性、突擊性任務需要延長勞動時間并經批準外,罪犯日平均勞動時間超過八小時的,扣0.5分;超過九小時的,扣1分;連續十天超過十小時的,本項不得分。
(六)保障罪犯受教育權(2分)。掃盲教育、技能教育、自學考試、思想教育無時間保障的,每項扣1分。
五、執法監督與保障(26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的時間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積極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分)。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本項不得分。
(三)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刑罰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四)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五)執行法院生效判決(2分)。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不含申訴案件由法院受理進入再審的),本項不得分。
(六)廉潔執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變相收受罪犯或其家屬錢物的,每例扣3分。
(七)無私自為罪犯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罪犯使用(2分)。私自為罪犯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罪犯使用的,每例扣1分。
(八)實行獄務公開(4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考核計分、獎懲、社區矯正等情況未依法公開的,每例扣1分。
(九)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4分)。發生執法過錯,對過錯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第四條勞動教養執法工作100分。
勞動教養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有關勞動教養工作的法規、規章,堅持勞動教養工作方針,確保勞動教養執法嚴格、公正、文明。
一、執法基礎臺帳(10分)
執法基礎臺帳應建立齊全,及時、如實、規范填寫。
(一)臺帳建立齊全(4分)。抽查基層執法部門的執法基礎臺帳5項。建立不全的,每少一項扣2分;有2項以上沒有按照省廳要求建立、健全的,本項不得分。
(二)執法基礎臺帳填寫、使用規范(3分)。臺帳填寫、使用不規范(包括應當填寫而未如實填寫的,臺帳之間不符的,填寫項目不全的等)的,每累計5處扣1分,累計超過10處,本項不得分。
(三)執法基礎臺帳填寫真實(3分)。弄虛作假的,每例扣1分。
二、勞動教養處罰執行工作(20分)
(一)依法辦理減、延勞教期限(5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辦理減、延教期限的,每例扣2分;弄虛作假辦理減、延教期限的,本項不得分。
(二)依法辦理所外就醫(5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的,每例扣1分;所外就醫期滿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又未按期收所的,每例扣1分。
(三)依法辦理所外執行(5分)。違反規定呈報、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
(四)按期解除勞動教養(5分)。辦理手續不全的,每例扣0.5分;因教期計算錯誤,教期未滿而提前解教的,每例扣1分;超期未解教的,每例扣1分。
三、所政管理(25分)
(一)依法收容勞動教養人員(2分)。收容條件不符、手續不齊全或者文書不完備的,每例扣0.5分。
(二)堅持直接管理(2分)。警察脫崗的,每例扣1分;以非警察或勞動教養人員代行警察管理職責的,每例扣1分。
(三)做好勞教人員會見、同居工作(2分)。私自安排會見或不在規定地點會見的,每例扣0.5分;違反同居管理規定的,每例扣1分。
(四)嚴格使用禁閉措施(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實施嚴管、禁閉的,每例扣1分。
(五)無違規使用警械具(2分)。違反規定條件、程序使用警械具的,每例扣1分。
(六)無勞教人員脫逃(4分)。因玩忽職守造成勞教人員脫逃的,本項不得分。因其他原因發生脫逃事故,24小時內追回的,每例扣0.2分;48小時內追回的,每例扣0.5分;三個月內追回的,每例扣1分;超過三個月未追回的,本項不得分。
(七)依法開展“三試”(試工、試農、試學)(3分)。不按規定要求呈報、審批或手續不全的,每例扣2分。
(八)堅持勞教人員準假制度(2分)。違反規定程序,手續不全的,每例扣1分。
(九)無勞教人員自殺死亡(2分)。發生勞教人員自殺死亡的,每例扣1分;因執法不當致勞教人員自殺的,本項不得分。
(十)打擊所王所霸(2分)。所王所霸毆打、體罰勞教人員的,每例扣1分;處理所王所霸不嚴肅、打擊不嚴厲的,本項不得分。
(十一)不用勞教人員干私活(2分)。警察使用勞教人員干私活的,每例扣1分。
四、勞教人員權益保護(21分)
(一)依法保護勞教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權(3分)。對勞動教養人員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處理或不及時轉遞有關機關處理的,每例扣1分;扣留勞教人員寫給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的信件的,每例扣1分。
(二)無毆打、體罰、虐待勞教人員(8分)。警察毆打、體罰、虐待勞教人員的,每例扣4分;指使、縱容勞教人員毆打、體罰、虐待其他勞教人員的,每例扣3分。
(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和接受捐贈(4分)。向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或接受勞教人員及其家屬捐贈的,每例扣1分。
(四)確保生衛經費到位(3分)。有一項未達標的,扣1分。
(五)嚴格遵守勞動時間(3分)。除季節性、突擊性任務需要延長勞動時間并經批準外,勞教人員日平均勞動時間超過六小時的扣0.5分;超過九小時的扣1分;連續十天超過十小時的,本項不得分。
五、執法監督與保障(24分)
(一)自覺接受監督(2分)。領導機關個案監督認定為錯案的,本項不得分;對上級交辦或督辦的案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出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結的,本項不得分。
(二)積極參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2分)。不按要求參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本項不得分。
(三)認真履行國家賠償義務(2分)。因行政不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其他行政決定而引起國家賠償,不按法定程序理賠的,本項不得分。
(四)認真執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或其他有關執法監督決定、命令(2分)。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本項不得分。
(五)實行所務公開(4分)。減期、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考核、獎懲等情況未依法公開的,每例扣1分。
(六)廉潔執法(6分)。警察索要、收受或變相收受勞教人員或其家屬錢物的,每例扣3分。
(七)無私自為勞教人員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勞教人員使用(2分)。警察私自為勞教人員捎物發信、保管現金或將手機等通訊工具給勞教人員使用的,每例扣1分。
(八)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4分)。發生執法過錯,對過錯責任人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每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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