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時間:2022-03-17 09:04:00
導語:物價局員工帶薪年休假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了規范省物價局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行為(以下簡稱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的規定,結合省物價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處室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處室、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各處室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
四、單位確因特殊工作任務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意見,并報人事處審核批準。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待**省實施辦法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五、各處室、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合理制定本處室、單位工作人員(含處級干部)年休假計劃,由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年初統籌安排,填寫工作人員年休假安排計劃表(見附件),經分管局長同意,報人事處備案;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年休假,由人事處統籌安排經分管局長同意并報局長審定;局領導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計劃,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交人事處備案。
六、人事處依據職權,對各處室單位執行年休假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權利。
七、本規定由省物價局人事處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省里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 上一篇:普法中期檢查通知
- 下一篇:涉企收費清理整頓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