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7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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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質量,指價格監測報告單位履行價格監測職能,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開展規定的臨時性監測工作,采集上報價格監測數據及反映動態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中心承擔。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本地區價格監測機構承擔。
第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價格監測機構對價格監測數據的采集、催報、錄入、審核、校對、匯總、上報等各環節都要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專人負責。
第五條采集價格要嚴格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商品(服務)品種、規格等級、時間、市場實地采集;由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格的,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監測機構應對報送的價格監測數據進行認真復核。對需要多次采價、匯總后上報的價格,不得用一次采價數據替代。
第六條價格數據上報時,須由責任人簽名,并經本地價格監測機構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方可上報。重要時期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監測數據上報,需由本地價格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后方可上報。定期上報的數據要在規定的時間報送,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至節假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第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動態管理制度,省級價格監測機構對所屬市、縣報送的監測報表要逐期進行登記、催報、審核、匯總,確認無誤后入庫存檔、上報。
第八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規范對監測定點單位監測質量工作的管理,指導監測定點單位建立健全臺帳制度和原始記錄制度,做好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人員培訓工作,加強對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格數據質量的監督。
第九條各級價格監測機構對上報的價格數據三個報告期不變的,要逐筆查明原因,做出說明;上級價格監測機構對價格監測數據存有疑問的,可以責成上報單位進行核實,對確屬錯誤數據的要及時糾正,并作出報告。
第十條各級價格監測機構每季度應對監測定點單位的原始臺帳進行一次核查,并對當期上報數據進行現場核實,確保監測定點單位上報價格與執行價格一致、無誤。
第十一條建立價格監測質量檢查制度。按照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監測質量工作的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中心每年對全國價格監測質量組織進行一次抽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監測機構每年要對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組織一次檢查,檢查范圍不少于全部報告單位的三分之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對違反價格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影響價格監測質量的行為,依照《價格監測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省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每年對價格監測質量進行一次考核評比,對價格監測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適當的獎勵。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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