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廳網上審批制度
時間:2022-03-17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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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辦事效率,推行政務公開,規范網上審批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國土資源廳在省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政務服務窗口,負責接受申報材料、處理報件、送達文書等相關事宜。
本辦法所稱網上審批指進入廳政務服務窗口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查、辦理等網上運行的全部流程。
第三條省國土資源廳所有行政審批項目除經省政府同意外,一律進入廳政務服務窗口,由窗口負責接受申請,廳機關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接受申請。
第四條進入政務服務窗口的審批事項,廳機關各相關處室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和收費標準等行政審批項目公開內容,經廳政策法規處審核后,報廳長辦公會審定。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審批項目公開內容需要修改的,相關處室應當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依據,經政策法規處審核后,報廳領導審定。
第五條廳政策法規處應當根據廳長辦公會議審定或者廳領導審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公開內容,及時編制或者修改《**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服務指南》、《國土資源行政許可項目告知單》、《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手冊》,并在廳網站予以公布。
第六條廳政務服務窗口應當及時將廳行政審批項目公開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布,并將《**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服務指南》、《國土資源行政許可項目告知單》、《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手冊》和示范文本放置窗口,供申請人查閱或者使用。
相關業務處應當將行政審批項目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和表格制成電子文檔,放置在廳機關網站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供申請人查詢和下載。
第七條廳信息化辦公室負責網上審批系統使用的行政推動和監督協調;廳信息中心負責對軟件系統的開發、安全運行和更新維護,對軟件子系統及監控子系統的日常值機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對廳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審批權限不同,設置不同權限;所有用戶都享有行政審批事項網上運行的查閱權限;行使具體行政審批項目審批權的主辦、協辦處室的工作人員,根據審批權限的不同,分別享有查閱、審簽的權限;廳領導享有全部權限。
第九條簽署網上審批意見實行實名制,簽署的意見必須明確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對簽署意見負責。
處室負責人外出期間,應當在出差前通過系統授權給副處長或其他工作人員,被授權人代行處長職責簽署審批意見的,應當在意見簽署人欄目中標注“授權”字樣和簽署人姓名;承辦人員外出期間應當按照AB崗崗位職責,在出差前通過系統授權給B崗工作人員,B崗工作人員代為審查并簽署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意見簽署人欄目標注“”字樣和審查人姓名。
第十條廳政務窗口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承辦人員應當對行政審批項目報件材料進行清點登記,對照行政審批項目報件材料目錄,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予以受理的,廳政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審批受理單》,加蓋受理專用章,注明收件清單、受理日期、承諾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內容,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經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修改、補正材料的,申請人重新補正材料的報件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廳政務窗口工作人員按前項規定將報件內容導入廳政務專網;
(三)申請人經告知補正后,未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員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行政審批項目申請一經受理,其報件材料不得再行補正、替換。
申請人確需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更正或者補充的,可以向廳政務窗口提出撤回行政審批項目的申請;撤回申請經窗口受理后,正在進行的該行政審批項目自動終止,并自動生成準予撤回行政許可的決定,由窗口打印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項目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廳政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將申請人提供的電子報件內容在2個工作日內導入廳行政審批政務專網;申請人未提供電子報件的,廳政務窗口工作人員將紙質報件掃描后于3個工作日內導入廳電子政務系統。
第十三條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廳內設機構職能劃分,將導入廳電子政務系統的行政審批電子報件,作為待辦事項轉入廳主辦業務處室及相關協辦處室,由主辦業務處室及協辦處室經辦人按照廳行政執法職權分解的有關規定,對本處室職能范圍所涉的報件內容進行審查,行政審批項目需要繳納相關費用,應當同時核定繳費的種類、具體數額和繳費的期限,并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后通過專網轉呈本處室負責人審核。
第十四條受理的申請事項依法需要經聽證、專家評審、檢驗或者檢測等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明確所需時間,審批時限暫停計算。
第十五條處室承辦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對報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據此簽署是否同意的預審意見;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主辦業務處室及各相關協辦處室負責人對承辦人審查后轉呈的行政審批待辦件進行審核,并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是否同意的初審意見;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初審意見簽署后分別將該待辦件通過政務專網轉呈分管主辦業務處室的廳領導。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項目初審意見由系統自動復制并存入審查信息庫以備統計查詢,已簽署意見除因特殊情況并報經廳分管領導同意外不得修改。
第十八條分管廳領導在收到待批件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由主辦業務處室及協辦處室參加的會審會議,對審批項目進行集體討論,形成是否同意的決定;重大疑難或會審意見不一致的審批項目提交廳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廳領導簽發是否同意的決定后,系統同時將是否同意的決定通過短信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廳領導的簽發意見為準予批準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行政審批項目需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等上級機關審批的,由主辦業務處室負責上報;待批文下達后,由主辦處室交給廳窗口送達申請人;
(二)行政審批項目需要繳納相關費用的,系統自動生成相關繳費通知書,由政務窗口工作人員于當日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費;
(三)行政審批項目不需繳納費用的以及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系統自動生成《行政許可批準通知》轉至政務服務窗口,同時系統短信通知申請人;政務窗口工作人員據此制作書面文件及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條廳領導的簽發意見為不予批準的以及應當繳納費用的行政審批項目的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繳費的,系統自動生成《不予許可決定書》轉至廳政務服務窗口,并通過短信通知申請人;廳政務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據此形成書面文件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廳政務服務窗口應當對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結果進行登記,并按下列規定在省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和廳機關網站、觸摸式電子顯示屏上予以公示:
(一)需要頒發有關證發照的,在頒發有關證照后5日內公示;
(二)不需要頒發有關證照的,應當在作出批準之日起5日內公示;
(三)需要經省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待批文下達之日起5日內公示;
(四)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準之日起公示。
第二十二條審批系統設置紅燈、綠燈和黃燈對工作人員超時辦理提示告警。每一環節工作人員收到待辦事項之時頁面顯示綠燈,當待辦事項進入到辦結期限的24小時之內,頁面顯示對工作人員進行催辦提醒的黃燈,待辦事項超過辦理時限的顯示紅燈進行警示。
凡待辦事項超過辦理時限顯示紅燈進行警示的,系統將自動生成警示記錄,并不得更改。
一個年度內有兩次紅燈顯示記錄的,本人本年度不參與評優;一年內三次紅燈顯示記錄的,調離原崗位。承辦處室一個年度內有五次紅燈顯示記錄的,本處室本年度內不得參與評優。
第二十三條廳監察室對網上行政審批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行政審批項目未按本規定經廳政務窗口受理并實施網上審批的,由廳監察室按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違反改進省直機關作風加強效能建設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暫不具備網上審批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仍按《**省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辦法》、《**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辦法》和《**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結果公開辦法》的規定辦理。
至20**年底進入廳政務服務窗口的行政審批項目除涉密項目外一律實行網上審批,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通過網上運轉審批的,審批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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