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7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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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切實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根據《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參保登記辦理程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實行以參保人員戶籍所在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報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核準后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的辦法。

(一)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集中受理參保登記。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時,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并填寫《*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報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

(三)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后符合條件的,由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核準確認,并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錄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參保登記事項主要包括: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參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郵政編碼等)、參保人繳費情況(首次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月數及金額等)、經辦機構確認情況等事項。其中,參保人登記時的出生年月和社會保障號經確認無誤后,不再變更;參保人登記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遷移等原因,戶籍所在行政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二、繳費類別及繳費辦法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含)以上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參保繳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1、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按前項規定繼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3、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保繳費,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向后逐年延續繳納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未按《試行辦法》規定及時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補繳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額全部由本人承擔,政府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補繳時本人應攜帶身份證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辦理。

(四)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后,可以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補繳欠費,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續繳費。

(五)參保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保證正常繳費的前提下,可以在經辦機構為本人開設的預繳賬戶中預繳或在本人銀行代扣代繳活期賬戶中預存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核算后,預繳額不足以抵繳預繳年度本人應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及時予以補足,不及時補足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記錄繳費臺賬;核算后有余額的,余額作為下一個繳費年度的預繳額。

(六)繳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每個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當年的7月1日進行調整執行。

(七)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按繳費基數的6%、7.5%、10%、20%、30%、50%、85%選擇繳費比例。參保人員應當在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參保人所在的縣(市)、區經辦機構按其上個繳費年度本人的繳費比例確定。

(八)市經辦機構應當委托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對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代扣代繳。參保人員繳費時,可到委托銀行以貨幣形式繳納,也可采取協議代扣的辦法繳納。

三、政府補貼

《試行辦法》中所稱政府補貼包括: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以上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并由市財政按時足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補貼;《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二)《試行辦法》實施前已具有*市戶籍,《試行辦法》實施后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參保登記,并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參保補貼。

(三)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可享受政府養老津貼。月政府養老津貼=(*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后將戶口遷入*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后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愿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將戶口遷入*市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未參保的城鄉居民,不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五)市經辦機構依參保人戶籍所在的縣(市)、區為單位,按照“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養老津貼和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分別列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時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也應根據上述要求,將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試行辦法》要求足額(包括市財政和縣、區財政共同承擔總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財政承擔的50%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按規定專項上解市財政。

四、個人賬戶建立和管理

(一)市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的規定,自參保人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主要內容有:參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社會保障號、參保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參保人繳費情況(繳費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等)、個人賬戶儲存情況(賬戶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賬戶累計利息、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二)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財政養老保險補貼組成。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財政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中的1%記入個人賬戶,并相應抵繳個人繳費。

個人賬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和管理。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分別折算為機?件和資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打印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并由市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基金轉移。

《*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主要內容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個人社會保障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及轉移信息(繳費起止時間、實際繳費月數、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本息、個人賬戶基金實際轉移額)、轉入經辦機構基本信息(轉入經辦機構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銀行開戶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開戶銀行名稱和轉入經辦機構銀行帳號等),并由就近的經辦機構打印歷年繳費基數。

(四)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轉移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辦理轉移時,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的辦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規定記錄和完善其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需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本人持出國(境)定居的證明、轄區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后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本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六)參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醫院開據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殯儀館開據的火化證明、參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材料等,到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提出終止參保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申請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參保人生前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轉入統籌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開設財政專戶、基金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分帳核算,自求平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分別記帳,單獨核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留足用于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支付費用外,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或者轉作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除國債投資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不得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擔保抵押。

(四)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養老待遇領取

(一)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每月由市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領取人員花名冊》,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發送縣(市)、區經辦機構;縣(市)、區經辦機構核對后發送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單》并告知本人確認,從確認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本人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核。

(二)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且本人申請一次性結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結算退款單》,辦理退款手續,由市級經辦機構統一支付,一次性退還本人。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死亡證、火化證、宣布死亡書、戶口注銷憑證、公安部門證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項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的身份證明等證件和資料,向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將以上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審核并打印《*市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待遇結算單》,報上一級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后辦理結算手續,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死亡人員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

(四)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市經辦機構確認后,從其到齡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并由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申請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審核并錄入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人員基本信息;經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確認,次月起按月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由市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縣(市)、區經辦機構每月將審核匯總表分別報市經辦機構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六)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每個自然年度1-6月新辦理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月政府養老津貼暫按上上年度的繳費基數計算預支,待上年度繳費基數公布后,從公布當年的7月起重新進行計算并予補發。其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政府養老津貼于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繳費基數進行調整。

(七)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經辦機構應當在每月20日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

七、責任追究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經辦機構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財政部門要確保各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與協作,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四)市級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對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認證工作。鼓勵、獎勵群眾舉報。對舉報證實確已死亡的或舉報證實失蹤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及時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八、其他

市經辦機構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制定具體業務規程和操作辦法,并下發各經辦機構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