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8 0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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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范林業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行政執法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層級監督和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內部監督。
本規定所稱林業行政執法行為主要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實施行政許可及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該上級部門稱為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機關。
第四條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堅持糾正錯誤和改進工作相結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監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法制工作機構建設,配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加強培訓,提高素質,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使其與所承擔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
第七條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二)審查本部門擬訂和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
(四)決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五)行政執法主體所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等實體合法性及立案、調查取證、聽證、決定行政處罰等程序合法性。
(六)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接受監督。
第八條林業行政執法監督采用重大行政案件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專項檢查、抽卷審查、案卷評查、發放問卷調查,以及對行政許可申請主體和被處罰主體回訪等形式進行。
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各省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并將檢查情況報告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廳每年組織1—2次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
第十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時,有權就被監督事項進行調查、問詢,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對違法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發現被監督部門及其人員有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時,應當經調查核實后,制發《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督辦通知書》,被監督部門及其人員應當在收到《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可收回林業行政執法證件,并由同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
(二)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四)拒絕、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
(二)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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