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8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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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護重點公益林資源,促進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財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償基金”)。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補償基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補償基金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使用管理中央補償基金必須執行本辦法。中央補償基金原則上待地方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條中央補償基金的補償范圍為國家林業局公布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

第四條中央補償基金平均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5元用于補償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護支出。

補償性支出用于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林農的補償費,以及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

公共管護支出用于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濕地、水庫等區域區劃的重點公益林的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森林資源的定期定點監測支出。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于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林業病蟲害預防與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購置藥劑、藥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于采集、分析、處理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區劃范圍確定不同類型的重點公益林資源動態監測點,定期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提供資源變化數據。

第五條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采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組織的專職護林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根據承擔的任務量劃分專職管護人員勞務費的不同補助標準。補植和撫育補助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上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集體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執行國有林場有關規定。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其中屬于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撥給林農,并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護責任。

(三)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獲得的勞務費用不低于每畝3元,其他補植和撫育補助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安排。

(四)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全部撥給林農個人,并由林農個人承擔重點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

(五)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參照上述情況辦理。

第六條林業主管部門為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重點公益林所必需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經費由各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補償基金中列支。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要求,對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撥付使用情況逐級進行全面檢查并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商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上報當年中央補償基金申請報告,并抄報國家林業局。申請報告包括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檢查總結情況、當年補償性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數額以及安排計劃。

第八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林業局關于重點公益林資源的管理規定,對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征用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病蟲害發生及控制等情況逐級進行全面檢查并上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并抄報財政部。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核定獲得補償性支出的人員數,補償性支出實行定額管理,對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每三年編制公共管護支出規劃,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規劃按照年度支出計劃格式編報。公共管護支出由財政部總額控制,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的原則,每年商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區、市)重點公益林建設實際需要安排資金,公共管護支出實行項目管理。

第十條中央補償基金按照預算級次撥付,對不符合上述第七、八、九條規定的,財政部暫不撥付或不予撥付中央補償基金。省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對本省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檢查合格后再逐級撥付。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設置專賬,確保中央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可采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補償性支出,也可在金融部門建卡,將補償性支出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確保兌現。財政部門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支出憑證嚴格審核,無誤后及時撥付。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上級部門下達的補償性支出數額和批準的公共管護支出計劃撥付和使用中央補償基金,不得隨意調整。經國家批準征用和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的,由國家林業局將征用占用林地地點和面積報財政部,財政部從下年度起停撥中央補償基金,調整用于其他已經區劃界定的重點公益林。

第十三條林業主管部門應與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自然保護區內的林農,管護合同與自然保護區簽訂;村集體與林農個人簽訂管護合同;其他行業和個人與所在行政區域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簽訂。管護人員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管護責任落實后再安排中央補償基金。

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場等管護單位簽訂的合同使用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管護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管護合同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管護合同執行一年期滿時,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要將獲得勞務費或補償費的人員名單、金額,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張榜公布,由所在單位或集體考核,群眾評議,對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兌現勞務費或補償費并續簽合同。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的,不予支付其勞務費或補償費并終止合同。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中央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村集體和集體林場等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設置專賬獨立核算。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中央補償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財政部駐各省財政專員辦和審計部門的審查,違反財經紀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凡截留挪用中央補償基金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者以自有資金補撥,拒不補撥的,省級財政部門從下年度起暫不予安排中央補償基金,直到補撥為止。對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的,由國家林業局提出建議商財政部適度扣減中央補償基金。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