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客票行程單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9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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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促進中國民用航空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中國民用航空運輸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和繳銷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條《行程單》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為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必要憑證使用。
第五條《行程單》納入稅務發票管理范圍。中國民用航空局經國家稅務總局授權,負責全國《行程單》的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地區《行程單》的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并受理消費者投訴。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轄區內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章《行程單》的印制
第七條《行程單》的式樣、內容及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共同確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制章。
第八條《行程單》印制企業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數量確定。確定后的印制企業,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九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統一編制《行程單》半年印制計劃,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向印制企業下達《行程單》印制計劃。
第十條印制企業應嚴格按照印制計劃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單》。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發放單位如需增印,須提前60天提出申請,并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實施。
第十一條《行程單》使用防偽紙印制?!缎谐虇巍贩纻渭堄蓢叶悇湛偩执_定的企業生產。
第十二條《行程單》印制企業根據下達的印制計劃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防偽紙訂貨申請單(一式三聯),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后,一聯退印制廠家,一聯交防偽紙生產企業。印制企業憑批準的防偽紙訂貨申請單向防偽紙生產企業訂貨。
第三章《行程單》的領購和發放
第十三條《行程單》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確定的單位負責發放、回收、繳銷和組織鑒定工作,同時負責向相關管理機構提供《行程單》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應使用統一的《行程單》管理信息系統,按計劃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申請領購《行程單》。
第十五條印制企業按照批準的數量和號段印制《行程單》,并將《行程單》運送到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所屬營業部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提出領用申請,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審批后對其進行實物派發和號段匹配。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營業部下屬的銷售機構向營業部提出領用申請,營業部批準后對其進行實物派發和號段匹配。
第十六條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應定期將《行程單》配送至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并保證其一定的周轉庫存數量。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提出領購申請,發放單位審核通過后,向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及其所在地的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下達領購信息,航空運輸銷售企業憑發放單位的領購信息和領購憑證到發放倉庫領購《行程單》。
如航空運輸銷售企業所在地沒有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由發放單位負責配送。
第十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領購的《行程單》只在本企業范圍內使用,禁止發放給航空運輸銷售企業使用。
第四章《行程單》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在旅客購票時,應使用統一的打印軟件開具《行程單》,不得手寫或使用其他軟件套打;打印項目、內容應與電子客票銷售數據內容一致,不得重復打印,并應告知旅客《行程單》的驗真途徑?!缎谐虇巍愤z失不補。嚴禁虛開、偽造、倒賣《行程單》。
第十九條《行程單》打印錯誤或打印失敗時,應在《行程單》打印軟件中進行作廢操作??瞻住缎谐虇巍钒l生毀損、丟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和印制企業應于事故發生當日報告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并在媒體公告聲明作廢;發放單位在《行程單》管理信息系統中對毀損、丟失的空白《行程單》進行報廢處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轉借《行程單》,不得擅自擴大《行程單》的使用范圍。
第二十一條旅客發生退票或其他變更導致票價金額與原客票不符時,若已打印《行程單》,應將原《行程單》收回,方能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行程單》打印系統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統一開發并由其負責系統運行維護與技術支持,提供查驗《行程單》真偽的網站、熱線電話、短信和彩信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印制、使用《行程單》的單位,應嚴格保管《行程單》,保證《行程單》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銷毀。
第五章《行程單》的繳銷
第二十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負責作廢《行程單》的回收工作,定期對作廢《行程單》進行繳銷;負責《行程單》發放、打印和作廢數據的匯總統計,并按期向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相關數據。
第二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應在每年3月份將作廢的《行程單》分別上交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總部和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發放單位應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總部和發放倉庫進行現場繳銷,并將繳銷情況分別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六條《行程單》電子數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發放單位妥善保管5年,期滿后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清除。
第六章《行程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組織實施《行程單》的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必要時,國家稅務總局可根據《行程單》各個環節的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所轄地區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行程單》的領購、發放、開具、保管、繳銷情況進行檢查,并有權向當事各方詢問與《行程單》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在查處《行程單》案件時,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提請轄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共同參與檢查。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實施稅務檢查時可對其開具、取得《行程單》的情況進行檢查。稅務機關接到消費者舉報涉及納稅人偽造、虛開《行程單》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在查處《行程單》案件時,可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措施。
第三十條使用《行程單》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必須接受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和相關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行程單》,不得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并向開票單位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或所轄地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在檢查中,發現《行程單》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過程中有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應提請轄區內相關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并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或受理消費者舉報時發現有偽造、虛開《行程單》等違法行為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航空運輸銷售企業發生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或本辦法行為的,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責成相關行業協會取消其銷售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的《行程單》發放單位、發放單位設立的《行程單》發放倉庫、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運輸銷售企業、印制企業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行程單》管理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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