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教學用品免征稅收制度

時間:2022-03-19 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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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教學用品免征稅收制度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規范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需求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五條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六條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第七條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