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稅收征收權監督制度
時間:2022-03-19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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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關于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的決定》,加強對全省國稅系統稅收征收權的監督制約,確保國家稅款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會計制度》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征收,是指稅收計劃管理、稅款征收、稅款解繳入庫、稅款退庫和稅收票證管理等行為。滯納金、罰款、費用、基金等各項收入,視同稅款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稅收征收權監督制約工作堅持黨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監督的原則。其日常工作,在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第四條全省各級國家稅務局稅收征收權的監督制約,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監督制約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第五條稅收計劃管理的監督(一)稅收計劃要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原則,參考基數、結合經濟稅源變動和經濟政策調整等因素,客觀、科學、合理編制;(二)稅收計劃分配須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討論;下達或調整稅收計劃必須采取文件形式,以保證稅收計劃的嚴肅性;(三)稅收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具有相對穩定性;如果經濟稅源發生重大變化,必須向上一級國稅機關報告并形成書面文件請求調整計劃,經上一級國稅機關批準,予以調整,不得擅自更改稅收計劃;(四)各級國稅局要加大對稅收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在依法征稅的前提下,應收盡收,努力完成稅收計劃。第六條稅款征收的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二)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應在本地入庫的稅款轉到異地入庫;(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各級國稅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不得不加、少加或多加;(四)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國稅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國稅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國稅機關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因國稅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國稅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國稅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國稅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五)各級國稅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第七條稅款解繳入庫的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征收的稅款,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入庫,不得混稅混庫;(二)各級國稅機關征收的各項稅款,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不得積壓、挪用和截留。當地設有國庫經收處的,國稅機關自收稅款應按日填開稅收匯總繳款書,將稅款繳入國庫經收處;當日來不及辦理的,應于次日辦理。當地未設國庫經收處的,必須嚴格按“限期、限額”的規定辦理;(三)除稅務稽查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專戶”外,各級國稅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稅款存入經費帳戶,更不得在銀行開設個人儲蓄帳戶和“過渡帳戶”存儲稅款;(四)稅收會計核算單位必須嚴格按稅收會計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對稅收資金運動的全過程進行核算、監督。對欠繳稅金要如實反映,不得瞞報、虛報。第八條稅款退庫的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退庫范圍、標準和程序,嚴格辦理退稅;(二)各級國稅機關不得截留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不得擅自制定退稅政策或巧立名目多退稅款;(三)稅款的退庫必須按有關規定,經縣級或縣級以上國稅機關領導批準后辦理。第九條稅收票證管理的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必須加強稅收票證領發、填用、結報繳銷、作廢、盤存、損失處理、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嚴格執行票證填用“十不準”。對視同現金管理的稅收票證,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并嚴密核銷手續;(二)征收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和規定期限,持“票款結報手冊”,將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和作廢、停用、損失及未填用的票證,連同征收稅款向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算、票證銷號和票證交驗手續;(三)基層國稅機關應將填票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根據“稅收票證出納帳”,按期填報“票證繳銷表”,將需要上報主管國稅機關存查的票證相應聯次按照一定的順序裝訂成冊,定期上報主管國稅機關;(四)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稅收票證出納帳”,對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銷毀進行核算,確保稅收票證帳帳、帳表、帳實相符。第三章監督制約的方法第十條日常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要依據稅收征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下管一級原則,做好稅收征收業務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防止應征未征、擅自減免、違規退庫、混稅混庫、壓票壓款、核算不實等情況發生;(二)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規定,加強對結報繳銷的稅收票證的審核,建立健全審核制度和審核體系,除日常審核外,還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三)基層國稅機關要建立內控制度,加強對任務分解、稅款征收、解繳入庫、退庫以及核算等環節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第十一條上級對下級監督(一)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稅收執法檢查和目標管理考核等工作,監督稅收征收政策執行情況,通報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二)各級國稅機關監察部門要結合執法監察工作,按期對稅款征解、入庫、退庫、會計核算和票證管理等開展執法監察;(三)各級國稅機關監察部門要按規定對稅收征收執法情況開展檢查監督;(四)各級國稅征收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部門了解稅收執法情況、監督措施落實情況等。第十二條社會監督(一)落實公開辦稅制度,增加稅收征收工作透明度。通過設置意見箱、公開舉報電話、聘請特邀監察員、不定期走訪納稅戶、召開座談會、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接受社會對稅收征收執法情況的監督;(二)參加財、稅、庫等部門聯席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稅收征收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三)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接受國家審計署、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稅款入庫、退庫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第四章責任追究及罰則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二)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級次的;(三)未按規定程序及時、準確辦理稅款解繳入庫的;(四)違規辦理各項退庫業務,擅自制定退庫政策或巧立名目退稅的;(五)篡改會計數據,隱瞞欠稅的。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和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三)貪污、挪用稅款的。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任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外,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國稅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