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工作相關制度

時間:2022-03-23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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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工作相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區內部審計(以下簡稱“內審”)工作,促進內審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維護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審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府辦發[*]15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區各區級機關、鎮(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的內審機構,依法獨立履行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與其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第三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審工作的責任主體是本部門、本單位。要圍繞中心工作,突出內審工作重點,加強內審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內審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內審的內控制衡作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區審計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區內審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直接指導和監督各單位的內審工作,提出加強區內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加強內審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檢查和評價各單位的內審業務工作成果以及成果的利用情況;

(三)將各單位內審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審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結果納入審計報告;

(四)提出加強各單位內審業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內審機構的業務工作規范;

(五)組織內審機構人員參與區審計局的審計及調查項目;

(六)指導和監督內審協會抓好政策調研、行業規范、內審人員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經驗交流及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

第五條內審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內審工作,同時接受區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各部門、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內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審機構,配備內審人員,建立健全內審制度,完善內審機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內審工作,聽取內審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內審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的執行;

(三)支持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內審機構履職所必需的權限,并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四)加強內審人員隊伍建設,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審計業務、思想作風過硬的人員從事內審工作。支持和保障內審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的培訓,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的綜合能力。

第三章內審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各部門、各單位內審機構應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和審計獨立的原則設置。對財政性資金額大、國有資產經營規模大、下屬單位多的單位,原則上應設立內審機構。區級機關下屬單位的數量超過10個以上,應設立內審機構,配備2名及以上專職內審人員;下屬單位數量少于10個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內審人員,1名兼職內審人員。鎮(街道、工業區)、區屬公司應設立內審機構,配備2名及以上內審專職人員。

暫時不具備設立內審機構條件的,可指定其他內設機構人員履行內審職責,但不得從事與審計監督職責相沖突的工作。鑒于各單位內審人力資源限制,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調查等工作。

內審機構負責人的調整應征求區審計局的意見,其他人員的調整報審計局備案。

第八條內審機構的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本單位財務預算。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內審機構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審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條內審機構應當遵守內審準則、規定;內審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審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十一條內審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內審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應給予必要的時間和經費保證。

第四章主要職責及權限

第十四條內審機構主要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含教育、科技和農業法定增長情況、招商引資政策兌現),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債權債務和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七)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八)受本單位組織或人事部門委托,對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領導人員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以及上級業務部門、區審計局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五條內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本單位開展審計調查,并配合上級業務部門內審機構、區審計局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十六條內審機構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單位領導或上級業務部門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各單位內審機構還須配合本單位財務部門加強財務管理,并對本單位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進行嚴格的監督。

第十七條內審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按照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或上級業務部門、區審計局的要求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內審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和上級業務部門內審機構、區審計局提交年度內審工作計劃和總結、項目審計報告、內審統計報表和情況匯報等資料。

第十九條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應當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并依法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內審機構和區審計局的業務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條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應當配合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經濟案件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應當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探索信息化審計方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規范審計行為,防范審計風險。

第二十二條內審工作要逐步向促進提高單位管理水平轉變、向管理審計、效益審計和風險評估轉變,向監督服務型轉變,為本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各部門、各單位所在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內審機構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內審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核查會計憑證、賬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實物;

(四)參與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參加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人員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對構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九)對內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上級業務部門的內審機構和區審計局報告。

第二十五條內審機構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內審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審機構的審計結果經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授權,內審機構可逐步推行審計結果公告。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內審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內審機構實施審計,應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認為需要緊急審計的事項除外。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應由相關人員簽章認證。

第三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一般情況下,審計組應在10日之內完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核后,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內審機構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10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內審機構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內審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主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八)其他影響審計工作的行為。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審計紀律的行為。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區審計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區審計局

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