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從事無證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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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從事無證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食品安全,制止出租房屋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禁止出租房屋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

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為場所,未經辦理食品衛生、工商等相關手續,未取得衛生、工商等核發的相關證照,擅自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行為。

房屋出租人責任,是指城鎮和農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或者租賃關系續存期間知道承租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而不加勸阻制止,勸阻無效又不主動終止租賃關系,繼續將房屋租賃給承租人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的行為。

第三條房屋承租人,以租借的房屋為場所,從事無證無照食品生產加工,一經查實,區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條出租人負有對承租戶的合法使用出租房屋監督的義務,要宣傳、告知承租戶合法經商,并要求承租戶作出承諾,簽訂承諾協議書,對房屋用途是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應督促承租戶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

第五條承租人有違法(無證無照或非食品生產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經營食品的行為,出租人要及時勸阻,如果其不聽勸阻,則應及時向村、鎮或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同時要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取證。

第六條經出租人督促、勸告、承租人仍然不聽勸阻的,出租人應當立即終止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關系,不使承租人再具備生產加工的場所條件。

第七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民事連帶責任。

第八條按照屬地責任制的原則,鎮政府(街道)對轄區內的出租人簽約,要求出租人承諾:出租戶應依法出租。鎮政府負責對村(居)民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發放告知書的形式進行,告知出租戶的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對出租屋內出現違法生產加工食品行為的,房屋出租管理部門可以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區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對舉報出租房屋存在無證無照生產加工食品的,一經查實,根據《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