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發展扶持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4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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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進一步整合旅游資源,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游項目的開發建設,充分發揮旅游業在經濟、城市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市旅游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大對旅游業的投入力度
要把加快旅游業發展納入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年度旅游開發、建設項目計劃。從2005年起,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財政性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扶持旅游業的發展,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傳、旅游業投資補貼、旅游公益設施建設、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和有關獎勵等。各鎮(街道)應安排相應的旅游業發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推進旅游項目及配套設施建設
對符合本區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納入本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重點旅游項目涉及的土地,進行適當提前儲備。對實際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注冊的旅游項目,其土地出讓收入的分配,依據《區土地儲備、開發、出讓、資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屬區本級留成部分,全部返還給項目所在鎮(街道),用于旅游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
三、加強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
在符合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旅游景區(點)的道路、河道、環衛設施、供水供電、綠化、停車場及文化資源保護等公益性設施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區政府財政性資金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給予一次性1%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額最高為100萬元。
四、促進實地型旅游產業規模經營
凡新注冊的旅游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補貼,按《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經濟發展若干扶持措施的實施意見(試行)》第8條執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補貼,按第9條執行;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補貼,按第4條執行;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的補貼,按第5條執行。上述補貼,自項目建成開業起,5年內享受。對重大旅游項目,采用“一事一議”辦法享受優惠。
五、支持本區特色旅游產品的開發
對文化、農業、工業旅游新產品的開發,依據其項目的實際投入規模,由區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一次性5~20萬元的補貼。
六、獎勵在本區旅游業發展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七、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八、本意見由區政策研究室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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