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違反規定處置條例

時間:2022-03-29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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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違反規定處置條例

為不斷增強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科學性,體現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和市司法局《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的規定》等文件精神,對本區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處置,作出如下規定:

一、日常行為處分

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內,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經教育不改,尚未構成違法犯罪的,分別予以處分。

(一)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分:

1、連續2次無故不接受個別教育的;

2、無故不參加集中教育學習并不愿補課的;

3、無特殊原因不送交情況匯報,經教育仍不送交的;

4、無正當理由沒有參加當月公益勞動的;

5、違反外出請銷假制度的;

6、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記過處分:

1、受到警告處分后,在2個月內仍出現符合警告處分六種情形之一的;

2、有輕微違法、違紀行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3、故意逃避監督管理的;

4、有符合警告所列兩種情形以上,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

對受到記過處分后,仍有記過所列情形之一的社區服刑人員,視為違反公安機關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四款之規定,街道(鎮)社區矯正職能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處罰決定的同時,可視情節向原判機關監管部門提出變更刑罰執行建議。

三、司法懲處

(一)緩刑人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后,仍有記過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根據《刑法》第77條之規定,可以撤銷緩刑,由公安機關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二)假釋人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受記過處分后,仍有記過所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根據《刑法》第86條之規定,可以撤銷假釋,由公安機關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剩余刑期。

(三)暫予監外執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暫予監外執行予以收監。

1、騙取保外就醫的;

2、以自傷、自殘、欺騙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4、經治療疾病痊愈或病情得到控制,保外就醫條件消失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

四、處置程序

(一)日常行為處分

1、對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警告,應當由街道(鎮)司法科日常行為獎懲評議小組集體討論,填寫《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勵(處分)審批表》,經區司法局審核并批準。

2、對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記過,應當由街道(鎮)司法科日常行為獎懲評議小組集體討論,填寫《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勵(處分)審批表》,并經區司法局審核后,報請市矯正辦批準(批準后報公安機關備案)。

(二)治安管理處罰

對社區服刑人員提請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由街道(鎮)司法科日常行為獎懲評議小組集體討論通過,經區司法局審核后,由街道(鎮)司法科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請治安管理處罰,填寫《社區服刑人員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并移送社區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相關材料。派出所在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批準;派出所認為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退回街道(鎮)司法科,并附書面意見。區公安分局根據上報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如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退回派出所,并附書面意見;派出所在3個工作日內,將區公安分局的處理意見書面反饋街道(鎮)司法科。

區公安分局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街道(鎮)司法科,由街道(鎮)司法科將處理結果報區司法局備案。

(三)司法懲處

對提請司法懲處的,應當由街道(鎮)司法科日常行為獎懲評議小組討論,并報區司法局審核,然后由街道(鎮)司法科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請司法懲處即撤銷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填寫《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懲處建議書》(同時報區司法局備案),并移送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的表現材料。派出所在收到相關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批準;派出所認為不符合提請司法懲處條件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退回街道(鎮)司法科,并附書面意見。

區公安分局依據《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懲處建議書》及所附其他材料,自收到材料10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部門提出社區服刑人員司法懲處建議;區公安分局認為不符合提請司法懲處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退回派出所,并附書面意見;派出所收到區公安分局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區公安分局的處理意見書面反饋街道(鎮)司法科。

市公安局分局市區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