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9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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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各街道、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整合全區法律援助資源,發揮法律援助工作職能,依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全區各街道、鎮在司法、信訪綜合服務窗口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有明確的負責人,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

法律援助工作站應在工作場所懸掛(張貼)法律援助的標識。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對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導和監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職責是:

1、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代書等法律服務。

2、接受當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

3、接受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各類法律援助事務。

4、參加由區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各類活動。

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設立一名聯絡員,其工作職責是:

1、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的有關會議。

2、及時報送本工作站的工作動態、典型案例和先進事跡。

3、定期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送統計表。

4、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送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材料。

5、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結已結案的法律援助案卷。

6、完成區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絡員工作例會,溝通信息,交流工作。

六、區法律援助中心在每年年底對全區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工作的情況,包括咨詢人次、辦案數量、辦案質量、報表報送、信息工作和落實交辦工作等方面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進行評比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