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30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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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委農業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區行政審批責任制暫行規定》,結合農委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責任制是指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或被委托的行政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法律責任分解到有關職能科室(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考評的行政審批責任制。

第三條根據“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審批的工作范圍、職責、權限等,明確審批職能科室和責任人,實現崗位責任權責分明,防止重復審批和多頭審批。

第二章責任范圍

第四條領導班子對職能科室(單位)重大行政審批事項負集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行政審批單位的行政首長是行政審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單位)行政審批的權限設置、政務公開、監督管理、責任追究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六條分管領導對所分管的行政審批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并協助行政首長工作。

第七條行政審批職能科室負責人對本科(室)的行政審批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經辦人員對經辦的行政審批事項負具體經辦責任。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九條明確審批事項。審核、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范圍內實施。

第十條公開審批內容。各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應逐項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依據、申辦條件、審批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有關申辦材料的示范文本。公開行政審批的工作紀律、聯系(投訴)電話等。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增設、變更、取消等應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規范審批程序。凡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科室(單位)必須嚴格按權限、標準、程序審核審批事項,不得越權審批,違規審批,超時限審批。必須有明確的科(室)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咨詢、申請及審批決定的送達。

第十二條優化審批流程。按照科學管理的原則,優化現有審批事項的各個環節。受理、審核、決定、送達等工作環節的時間節點和處理情況,應當有真實、準確、完整的記錄。在辦公場所提供受理條件告知單、辦事指南和咨詢服務。

第十三條承諾審批時限。各行政審批部門(單位)從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出發,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行政相對人承諾審批事項的辦結時間。無特殊原因不得超出承諾時限。

第十四條嚴格審批收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收取行政審批費用,做到“收支兩條線”。

第四章責任監督

第十五條區農委政策法規科負責對農委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資料的核查。負責受理有關行政審批方面的投訴和調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作出回復。

第十六條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由政策法規科、組織人事科、綜合業務科、紀檢等部門按年度對農業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行政審批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應與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對工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相關規定而出現違法審批、越權審批、審批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的對象為:過錯的行政審批職能科室(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經辦責任人員及負有失職、瀆職責任的領導。

第十九條在履行審批管理職能時,有下列情況的必須追究其責任:

(一)對應當受理的申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違反程序和條件辦理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收費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

(五)對工作人員審批不當或因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條對違反上述規定,視問題大小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行政告誡;

(四)組織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區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農委政策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