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系硫鐵礦安全制度
時間:2022-04-04 02:13:00
導語:煤系硫鐵礦安全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執(zhí)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系硫鐵礦的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煤系硫鐵礦山生產建設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規(guī)程。
煤系硫鐵礦山企業(yè)的各級領導在安全管理中必須把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全體職工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二條煤系硫鐵礦是化工礦山的一部分,由化工系統(tǒng)行業(yè)歸口管理。和其他化工礦山不同,煤系硫鐵礦山在井下開采硫鐵礦時受到瓦斯的危害,本規(guī)程針對這種特殊性制定了防治瓦斯的措施,煤系硫鐵礦山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三條煤系硫鐵礦礦井中,只要發(fā)現(xiàn)過瓦斯,該礦井即定為瓦斯礦井,并依照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礦井瓦斯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第四條煤系硫鐵礦山中屬以下情況者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有瓦斯噴出的區(qū)域;
2.硫、煤共采礦井中的采煤區(qū)域;
3.硫鐵礦層和共生煤層是直接頂?shù)装寤蚧雨P系。
第五條礦山企業(yè)必須搞好安全生產,建立和健全各級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位制。
礦山企業(yè)的礦長(經理)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是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對各自業(yè)務范圍內或工作崗位上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礦山設計、建設、生產各方面都必須滿足安全的需要。礦山企業(yè)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實現(xiàn)安全生產。
企業(yè)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和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和人員,必須列入財務、物資、勞動計劃,由礦長組織實施。
第七條企業(yè)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從產品銷售額中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該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生產安全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礦山企業(yè)各類建設工程或項目,都必須有安全措施內容。安全措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第九條礦山企業(yè)的每一礦(井)必須有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并隨著情況變化及時填繪:
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2.地面、井下對照圖(應標明井下采空區(qū)及保安礦柱位置);
3.井下主要巷道布置圖;
4.井下通風系統(tǒng)圖(應標明通風設施及構筑物和安全監(jiān)控裝備點的布置);
5.運輸系統(tǒng)圖;
6.供排水系統(tǒng)圖;
7.地面、井下供配電系統(tǒng)圖和井下電氣設備、通訊系統(tǒng)布置圖。
第十條每一礦井應建立下列主要規(guī)章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
2.技術操作規(guī)程;
3.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4.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
5.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日、事故分析與處理制度;
6.通風管理和瓦斯監(jiān)測制度;
7.各工種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8.交接班制度;
9.礦井和重要設施的保衛(wèi)制度;
10.安全獎罰制度。
第十一條所有礦井都必須建立出入井考勤、統(tǒng)計制度。值班的班組長要準確掌握出勤人數(shù)及工作地點,交接班結束后,如發(fā)現(xiàn)有人尚未出井,應立即組織查找。
作業(yè)中的班組長要隨時檢查班組的安全情況。在危險區(qū)工作的,要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嚴禁單人作業(yè)。
第十二條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必須攜帶礦燈和佩帶齊全安全防護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第十三條礦井報廢,必須封閉。封閉礦井,必須有包括消除封閉礦井后對可能引起的安全衛(wèi)生危害采取預防措施內容的專題報告,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才準封井。封閉后的礦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恢復開采。
第十四條礦山企業(yè)每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每年由礦長負責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礦井發(fā)生重大事故時,礦長、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部門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現(xiàn)場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指揮處理事故。
搶救時應根據(jù)事故性質和現(xiàn)場情況制定好搶救方案并按規(guī)定配帶好必須的防護用品。發(fā)生事故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迅速向上級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要認真分析原因,總結教訓,及時整改。
第二章地下開采
第十五條開鑿主要井巷工程必須有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必須以施工單位為主,設計單位參加共同編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有沖擊地壓、地面有需保護的建構筑物及公路下面、水體下面等特殊地段,必須編制專門施工組織設計,并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開鑿平硐、斜井和豎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必須砌石旋,并向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平硐和斜井時,井口頂面和側面必須加砌擋墻。
第十七條每一個礦井、中段(水平)、采區(qū)和采礦工作面都必須至少有兩個能使人員安全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間距不得小30m。嚴禁獨眼井生產。
井巷的分道口處,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十八條硫、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先由具備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作出采煤設計,并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開采煤層。
對硫、煤開采的先后順序,企業(yè)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先采上層,后采下層。集中進風的運輸大巷和總回風道可以合用,但采硫、煤工作面的風道必須分開,嚴禁串聯(lián)。
第十九條對采場和硐室都必須建立嚴格的頂板管理制度。
采用全面采礦法時,在回采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根據(jù)頂板的穩(wěn)固狀況,留出礦柱,或用人工礦柱、錨桿支護;采用房柱法時,要按設計要求,嚴格控制礦房跨度、采高、礦柱尺寸及間距;采用壁式崩落法時,應制定出采場放頂管理和及時封閉落頂區(qū)并嚴禁人員入內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礦山地面和井下可能發(fā)生人員墜落的地方,都應有防墜措施。溜礦井口應設格篩。
處理溜礦井、采場漏斗堵塞,必須有安全措施,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其中檢查或處理。
第二十一條礦山企業(yè)必須按設計回采礦柱和及時處理采空區(qū)。設計規(guī)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guī)定時間內必須予以保護,嚴禁任意回采。
第二十二條已結束回采的采場、井下崩落區(qū)、廢棄巷道必須及時封閉;
臨時不使用的獨頭巷道,應設置柵欄和警示牌,禁止人員入內。
若有特殊情況需進入封閉區(qū)時,應報礦安全部門和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具備保證安全的措施。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
第三章通風、瓦斯和安全監(jiān)測
第二十三條井下空氣的成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2.有害氣體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表1要求。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容許濃度按本規(guī)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化驗,取樣地點和次數(shù)由礦安全部門確定。
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本條文的規(guī)定時,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表1(略)
第二十四條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機電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如果超過規(guī)定,必須采取加大風量、局部降溫等措施解決。
第二十五條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略)
第二十六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shù)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2.按采礦、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實際需要風量,應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都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各項規(guī)定。每一工作地點,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都不得少于4m3。
新建礦井的風量,可參照鄰近生產礦井的通風資料進行計算。
礦井通風設計必須依照礦井整個服務年限內各個時期的通風要求進行設計,保證滿足前后各個時期合理通風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每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保證井下有足夠的風量。通風井巷要有足夠的斷面,要經常維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雜物,保證風流暢通。
第二十八條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不受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方,防止進風井空氣被污染。已布置在這種地方的進風井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安全措施。
從礦井排出的污風不得對礦區(qū)環(huán)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條礦井通風系統(tǒng)的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70%。
第三十條開拓新水平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或主要回風道中。在新水平還沒有形成通風系統(tǒng)之前,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回風或進風風流中,但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也不得超過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每一生產水平(中段)和每一采區(qū)(場)都必須有獨立回風道。在準備采區(qū)(場)時,必須在采區(qū)(場)內構成通風系統(tǒng)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tǒng)后方可回采。特殊情況下,如果在一個采區(qū)中有獨頭采礦(或掘進)工作面,對該工作面必須采取有效的保證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本規(guī)程規(guī)定允許值的局部通風措施,并報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生產。
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形成串聯(lián)通風,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進入串聯(lián)工作面風流中的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符合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時,可不受此限,但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二條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特殊情況下采用下行通風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m/s;
2.機電設備在回風道時,回采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1%,并應裝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3.進、回風巷中,都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三十三條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qū)或崩落區(qū)。
第三十四條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嚴禁自然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
2.主要通風機必須保證經常運轉;
3.一個礦井必須至少裝一套主要通風機和配備一臺相同型號和規(guī)格的備用電動機,并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裝置;
4.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5.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不得小于出風口的斷面積,并正對出風井口的風流方向;
6.主要通風機至少隔兩個月由礦山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通風機轉數(shù)或葉片角,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五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楊必須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改變后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40%。
第三十六條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礦山企業(yè)機電和安全部門必須制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礦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調度室。因臨時停電,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因通風機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作業(yè)人員先撤到進風巷中;礦總工程師必須根據(jù)停風后的具體情況,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撤出人員。此時,必須打開出風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三十七條礦井通風系統(tǒng)中,當某一分區(qū)風量不足,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可以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輔助通風機也應停風,并將風門打開。
第三十八條掘進巷道,必須編制有關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使用等規(guī)定的局部通風專門設計,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并使用低噪聲風機或安設消音器;
2.壓入式通風時,進風口必須設在新鮮風流處,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吸風量不得超過該處風量的70%;抽出式通風時,出風口必須設在回風道或距該分支風流交叉口下風側10m以外;混合式通風時,抽出式風機的吸風口應位于壓入式風機進、出風口之間,其間距離分別大于10m和5m,抽式風機的吸風量大于壓入式風量25%;壓入或抽出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3.應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與風機連接應安裝過渡段,風筒轉彎處應安裝彎接頭,必須分風時應安裝三通接頭;
4.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在高瓦斯礦井中的所有掘進工作面應裝設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設施,當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掘進巷道內瓦斯超限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中的一切電源;
5.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
6.高瓦斯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一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第三十九條使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交接班或臨時停工時,都不準停風。因臨時停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臨時停風時,必須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qū)內瓦斯?jié)舛炔怀^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以及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榷疾怀^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和實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井下爆破材料庫應有單獨的進風和回風系統(tǒng),回風流引入回風道或總回風道,并保證每小時供給4倍庫房總體積的風量。
第四十一條井下充電硐室必須用單獨的新鮮風流通風,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道中。
井下充電硐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shù)量不超過三組或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數(shù)量不超過一組,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硐室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硐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
第四十二條井下機電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又無瓦斯涌出時,采用擴散通風。
個別井下機電硐室,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0.5%,并應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四十三條礦井瓦斯等級,按平均日產1t礦石(硫、煤)涌出的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瓦斯礦井:10M3及其以下;
高瓦斯礦井;10M3以下;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由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兩年進行一次,鑒定方法按《關于煤系硫鐵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測定方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鑒定結果報省(自治區(qū))化工廳(局)審批。
第四十四條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fā)生過一次煤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確定突出礦井,由企業(yè)及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請煤炭部授權的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qū))化工廳(局)批準,并報化工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設計新礦井,地質勘探部門必須提供共生煤層(圍巖)的瓦斯含量、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及硫、煤自然發(fā)火傾向性的基礎資料和試樣,礦井瓦斯等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
第四十六條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必須停止工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冗_到1%時,嚴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者開關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在瓦斯?jié)舛冉档?%以下時,方可復電開動機器。啟動局部通風機還必須遵守第40條的規(guī)定。
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采區(qū)回風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及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fā)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因停電、檢修或其他原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tǒng)遭到破壞后,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符合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時,方可開動機器。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qū)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qū),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應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qū)域內進行機電、回收等作業(yè)。
第四十八條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配夠專職瓦斯檢查員和檢查儀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shù)每班至少兩次,對采取了有效的局部通風措施的獨頭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三次。瓦斯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并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裝置。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每次停風后,恢復通風前都必須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瓦斯檢查員必須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不準空班漏檢。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記錄牌上,并通知現(xiàn)場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必須立即責令現(xiàn)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每日由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報礦調度室,并送安全部門負責人、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一礦多井的礦山企業(yè)還必須同時送井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四十九條礦長、礦總工程師、技術員以及安全科(股)長、井(坑)長、采掘、通風區(qū)隊長下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檢測儀器,對井下停風地點進行氧氣檢查,發(fā)現(xiàn)氧氣濃度小于17%,必須設置警標,不準人員入內。在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恢復通風過程中,也應同時檢查瓦斯、氧氣濃度。
第五十條礦井安全檢測工作應設專職人員管理。安全檢測員必須經過安全檢測和通風專業(yè)的培訓,經考核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第五十一條礦山企業(yè)應制定安全檢測儀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和安裝、維修質量標準。
第五十二條安全檢測儀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凡經大修的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四章防滅火
第五十三條礦山企業(yè)必須制訂井下和地面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報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地方消防部門批準。
第五十四條礦山企業(yè)必須建立消防系統(tǒng)。地面結合生活用水管道,井下結合濕式作業(yè)供水管道設置消
- 上一篇: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制度
- 下一篇:船舶安全通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