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藝術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27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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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藝術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fā)揮藝術檔案在文化事業(yè)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藝術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藝術檔案是指文化藝術單位和藝術工作者在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演出、藝術教育、藝術研究、文化交流、社會文化等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寶貴的文化遺產(chǎn)。
藝術檔案工作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制度和監(jiān)督指導下,文化部負責對全國文化系統(tǒng)藝術檔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級文行政管理部門應把藝術檔案工作列入本部門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在業(yè)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與指導。
第五條文化藝術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保證必要的經(jīng)費,確保藝術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藝術單位應把藝術檔案工作作為工作總結、業(yè)務考核內(nèi)容之一。
第六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藝術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于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相關條款的行為,應依據(jù)《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管理機構,設置藝術檔案工作崗位,配備熟悉業(yè)務的專職藝術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報請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設立集中保管藝術檔案的專門機構,負責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區(qū)的藝術檔案和有關的藝術檔案資料。
第九條藝術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藝術檔案,對藝術檔案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實施監(jiān)督與指導。
第十條藝術檔案工作人員應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藝術檔案,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編輯、整理、研究檔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從事藝術檔案工作的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崗位培訓。
第三章歸檔范圍
第十一條藝術檔案材料的歸檔范圍包括:文學創(chuàng)作,藝術表演,美術、攝影,社會文化,藝術研究,藝術教育,文化交流,個人藝術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藝術材料。
第十二條在國家主辦的各類藝術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包括文字、聲像、照片、實物等載體形式),均屬歸檔范圍(藝術檔案歸檔范圍詳見附件)。
業(yè)務人員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材料,也屬歸檔范圍。
第十三條在文化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各種載體的藝術材料和實物,任何個人不得據(jù)為已有。
第十四條在文化藝術單位舉辦業(yè)務活動時,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向本單位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提供信息,并在活動結束后將所形成的屬國家所有的全部藝術檔案材料立卷歸檔,不得散失。
第十五條凡是為藝術創(chuàng)作、研究、教學和文化藝術活動參考而收集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照片、劇本和有關文章材料等,均作為資料保存。
第四章收集與整理
第十六條收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保證藝術檔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藝術檔案材料時,應遵循藝術材料的形成規(guī)律,保持藝術材料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條藝術檔案材料系統(tǒng)整理過程中,應根據(jù)不同內(nèi)容和載體分別進行立卷。
第十八條文化藝術單位應加強對名老藝人、藝術家檔案材料和散失在社會上珍貴的藝術檔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藝術檔案分類由大類、屬類組成。大類應設業(yè)務類、個人業(yè)務類、綜合類。具體屬類應按照歸檔范圍設置。
第二十條藝術檔案材料應按內(nèi)容、種類組卷。戲劇材料應按劇目分類組卷;音樂歌舞演出材料應按節(jié)目分類組卷;藝術科研材料應按科研專題分類組卷;藝術教育材料應按各專業(yè)課程分類組卷;社會文化、文化交流材料應按業(yè)務活動進行組卷。
對未完成藝術生產(chǎn)程序的藝術材料,整理時應單獨存放,待完成后組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唱片、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藝術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時,應將每一單項(盒或盤)作為一個保管單位,單獨編排檔號,并采取按年度結合內(nèi)容的方法分類整理和編號。其中與文字材料有直接聯(lián)系的應編寫互見號或互見卡。
第二十二條反映和記錄本單位的藝術活動并對以后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研究有重要參考借鑒作用的藝術檔案材料,應永久保存。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重大的藝術活動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藝術參考價值的藝術檔案材料,應長期保存。
第五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文化藝術單位應建立、健全藝術檔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藝術檔案的收集和歸檔工作列入有關業(yè)務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范圍。
第二十四條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配備足夠的檔案用房和檔案柜架、裝具,備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
第二十五條文化藝術單位被撤銷合并的,應將原單位的藝術檔案整理登記后,妥善移交給主管機關或接收單位,不得散失。
第二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藝術檔案受國家法律保護,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條國家所有的藝術檔案,需要向國內(nèi)外組織或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其復制件時,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藝術檔案管理部門應充分運用先進技術手段,積極開發(fā)藝術檔案信息資源,配合業(yè)務部門參與藝術生產(chǎn)和文化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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