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儀器產品評選制度
時間:2022-05-13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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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教學儀器生產廠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生產優質教學儀器產品,以滿足教學的需要,結合教學儀器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并組織進行的教學儀器設備國家級優質產品(以下簡稱國優產品)及委級優質產品(以下簡稱委優產品)的評選。
第三條教學儀器優質產品的評審工作,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條件
第四條委優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批量生產并投入使用,產品在評選時的檢驗測試數據和近兩年的出廠檢驗數據的月平均值均達到或高于現行行業(部、委)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的規定,質量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全行業評比獲前二名;
(二)生產廠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或已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檢驗機構、檢測手段和規章制度齊全,取得計量合格證書,具備穩定生產優質產品的條件;
(三)創優的產品近兩年質量監督檢驗中,產品質量符合要求,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獲得生產許可證書,未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
(四)產品深受用戶好評,近兩年實際生產量及產值已達到國家教委制定的申請委優產品的最低限額。
第五條國優產品在符合委優產品條件的基礎上,尚須達到《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規定的各項條件。
第三章評審
第六條優質產品主要在使用量大及用途廣泛、對教學有重大影響并代表行業發展方向的教學儀器設備產品中評選。
第七條新產品已經通過主管部門鑒定、執行行業[部、委]標準并已穩定生產兩年以上的,可以參加優質產品的評選。
第八條優質產品的評選按計劃進行。各地教學儀器生產主管部門、委屬高等學校和委屬教學儀器廠,應在每年八月十日前將創委優規劃及三年創國優規劃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匯總平衡后,制訂出下年度的評委優、國優計劃及創國優三年規劃。評優計劃在創優規劃的基礎上制訂。每年主要根據評優計劃組織評選。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學儀器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公布的評優計劃,向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上報參加評選的生產廠名單。委屬高等學校和委屬教學儀器廠可直接向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報名。教委系統外的生產廠應通過其主管部門向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報名。
未列入計劃的盛市優質產品或在國際市場上享有一定聲譽的產品,地方主管部門也可向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推薦。各地、各部委上報或推薦的參加委優、國優評選的生產廠名單及產品簡介應于二月底以前寄達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將根據評優條件,確定參加評優的生產廠并通知有關生產廠及其主管部門。
第十條評優過程中產品質量的檢測工作,由評委會確定的檢測單位承擔。
檢測單位要提出檢測結果及檢測數據匯總表、總體水平分析及需要改進的意見。檢測結果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通知有關生產廠及其主管部門。受檢單位要按規定支付抽樣、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申請委優產品的生產廠應在檢測結果公布后填寫委優產品申請表一式三份、產品簡介表一式三十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學儀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于八月十日前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委屬高等學校和委屬教學儀器廠可直接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已榮獲委優、省優,申請國優產品的生產廠,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國家優質產品獎申請表一式六份、國家優質產品簡介表一式四十份及計算機登記表一式五份,于六月二十五日前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
第十二條委優產品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審定。
申請國優的產品,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按有關規定評比、審查,然后將本屆評比檢測結果及檢測數據匯總表、總體水平分析及需要改進的的意見,連同評比總結報告、國家優質產品獎申請表、產品簡介表和計算機登記表等資料報送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生產的教學儀器產品申報國家優質產品,也可由其主管部門在征得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評審同意后,報送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
第四章獎勵
第十三條對榮獲國家質量獎的產品,依照《國家優質產品評選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頒發國優產品獎證書和標有“優”字標志的獎牌;國家教委發給一次性獎金。委優產品由國家教委頒發委優產品證書,并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十四條獲得委優、國優產品稱號的生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條委優產品的最長有效期為五年。滿五年后未進行重評或未重新確認的產品,其稱號自然失效,并不得沿用委優產品稱號。
第十六條委優產品稱號在最長有效期內,按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制訂的評優計劃到下一屆同種委優產品評選時終止。上屆委優產品若未參加重評或在重評時未被評選上,則失去該產品的委優產品稱號。
第十七條國優產品獎證書和獎牌的有效期由國家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確定。
國優產品獎證書和獎牌的有效期滿后,未經復查確認或重新評選未獲獎,不得沿用國優產品獎的稱號。
第十八條榮獲國優或委優的產品,生產廠可在該產品或產品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包裝容器等上面,分別標明國優獎章的榮譽標記或“優”字標志。
第十九條對獲優質產品獎的產品,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獲獎單位檢查、監督產品質量,并將檢查情況抄報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如果發現質量下降,應責令生產廠立即停止使用優質標志,并及時向國家教委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提出報告,經采取措施達到原有質量后,才能恢復使用優質標志。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條評委會、評審組和產品評比工作組成員應保持廉潔公正,不準以權謀私。違者,由國家教委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提前解聘,直至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評審產品的抽樣時間、測試情況等,在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外泄露。違者,由國家教委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提前解聘或撤銷檢驗資格。
第二十二條申請委優、國優產品的街道廠,必須如實上報有關資料。如有弄虛做假,騙取優質產品稱號的,由國家教委責令停止使用優質產品稱號,并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建議給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逾期使用優質產品稱號或標志的,由國家教委責令其停止使用優質產品稱號或標志,并給予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建議給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評委會應查明情況,進行復審,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家教委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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