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15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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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房地產估價行為,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房地產估價機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我省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各市州、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房地產估價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第五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由市州、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由自然人出資,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
第七條各資質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且取得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3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國家和省里規定禁止的行為。
(二)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取得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5.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國家和省里規定禁止的行為。
(三)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標的物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業的出資額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額合計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
11.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國家和省里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實行網上審批,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吉林省房地產資質行政審批系統上進行網上申報,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報表(一式三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股東名冊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六)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和估價從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七)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八)隨機抽查的申報機構完成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第九條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核定為三級資質,設1年的暫定期。提供第八條中第(一)、(三)、(四)、(五)、(六)、(七)項材料。
新申請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涉及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變更的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初始注冊的,可以一并辦理。
第十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資質從業范圍從事估價業務,不得超越資質從事業務。
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從事各類房地產估價業務。
二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暫定期內的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從事除公司上市、企業清算、司法鑒定、城鎮房屋拆遷、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一條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原機構業績不計入新機構,新機構資質按照三級核定。
第十二條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得設立含有分支機構性質的“辦事處”、“聯絡站”等。
第十三條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備案后10日內,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義出具估價報告,并加蓋該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
第十五條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其具有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數量,比照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標準,從事相應級別的估價業務。
第十六條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或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在每年的年度內,房地產估價機構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抽查結果不合格、估價報告質量不合格、房地產估價人員數量和房地產估價業績不再符合相應級別資質條件要求等問題之一的,將依法注銷或者調整其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質量管理制度,房地產估價檔案管理制度,機構財務管理制度,房地產估價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吉林省房地產資質行政審批系統規定的內容定期填報、更新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房地產估價報告應當由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并有至少2名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地產估價報告應包括結果報告和技術報告。撰寫報告要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報告中所引用資料和數據應注明出處,可不提供給委托方,供估價機構存檔和有關管理部門查閱等。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屆滿而估價服務的行為尚未結束的,應當保管到估價服務的行為結束為止。
歸檔資料包括估價報告(含附件)、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估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估價報告定稿之前的重大調整或修改意見記錄、估價報告審核記錄等。估價資料歸檔報告應裝訂成冊,并有對應的電子檔案。
房地產估價機構破產、解散時,其房地產估價報告及相關資料應當移交當地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其工商注冊所在地行政區域外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完成估價業務后,房地產估價機構應向業務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存房地產估價報告備查。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接受委托必須簽定委托合同,并按標準收費(使用統一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抽查評審房地產估價機構人員情況、房地產估價報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資料、房地產估價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房地產估價檔案管理等情況,檢查結果記入房地產估價機構信用檔案,作為資質延續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參與監督檢查人員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中所指的申請人的欺騙行為包括隱瞞事實真相和提供虛假的出資證明、固定經營場所證明、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證書、經營業績、信用檔案、估價報告等材料。
超越資質等級從業是指超越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上標明的經營業務范圍從業,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沒有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的。
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行為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有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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