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

時間:2022-05-15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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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檔案的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招投標檔案的完整,發揮招投標檔案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內建設單位、招標機構(含外埠入境招標機構)、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工程招投標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招投標檔案(以下簡稱招投標檔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和設備采購招標投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內容:報建手續(計劃、土地、規劃)、業主委托書、邀請招標審批表、招標文件、招標工作報告(招標公告、購買標書登記表、開標記錄表、招標工作方案、補充文件、評標標準和辦法、評委抽取表、評標報告、評標結果的確認、關于確定中標人的函、中標通知書、業主評價)、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合同備案。

資格預審參照以上要求備案存檔。

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招投標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工程招標實行委托的,由招標機構負責招投標檔案原始記錄的收集、整理、建檔和移交工作。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上述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

第六條招投標檔案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三條所要求的內容。

第七條歸檔的招投標檔案應當齊全完整、整理規范、真實的反映招投標活動過程中的全部內容,保持案卷內文件、材料的有機聯系,便于檔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標投標活動形成的案卷,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的一式二套,建設單位、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各一套。實行委托招標的一式三套,建設單位、招標機構、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各一套。

勘查設計、工程監理、施工、裝飾裝修、材料設備采購等階段的招投標檔案應當分別組卷。

第八條實行委托招標的工程,或者經批準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的工程,招標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過程的全部檔案材料報送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條招投標檔案應當設專人保管,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證招投標檔案的完整、準確與安全。

第十條招投標檔案保管人員接收檔案材料后,應當及時登記,并認真做好檔案材料的立卷、分類、歸檔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大型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級以上重點工程的招投標檔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標檔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保管期限為半年(自開標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招投標檔案保管期滿,經檔案保管人員鑒定,檔案保管單位領導批準,登記造冊后方可集中銷毀。

第十三條建筑工程建設期間的招投標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四條招投標檔案保管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按規定移交招投標檔案,不得擅自處理或帶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涂改、偽造招投標檔案。

第十五條檔案存放地點應當具備防火、防潮、防盜等條件。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時,建設單位和招標機構應當主動配合,出示檔案原件或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建立招投標檔案借閱制度。凡查閱或借閱招投標檔案必須履行登記制度。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保密規定和紀律。借閱檔案,如需要摘抄或復印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履行登記手續。借閱檔案不許拆卷、抽頁、涂改、轉借,按期歸還,防止丟失和泄密。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場)在征得招標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標檔案,并按照本規定對檔案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