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制度(?。?/h1>
時間:2022-05-19 08:32:00
導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制度(省)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
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及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四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結合不同類型物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確定。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內容、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為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務,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可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各地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協商議定,經業主大會批準后執行,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當地的基準價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在當地規定的指導標準范圍內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二)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按照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的約定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為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范和指導。為滿足部分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四)安裝并使用中央空調、電梯和二次加壓泵等的物業項目,其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屬代收代繳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帳,公布每月耗電量、電費總額及分攤辦法,并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向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按房產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房產證建筑面積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住宅小區內用于經營的場所和住房及改變設計用途開展經營活動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物業服務費,可適當高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物業服務費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理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門、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五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用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行重復服務,強行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收費標準或備案時,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申報表;申報收費標準的,還要提供申請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和成本測算。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 上一篇:物業收費服務管理制度
- 下一篇:城市小區物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