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記規章制度(省)

時間:2022-05-20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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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記規章制度(省)

第一條為了增強財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規范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宏觀科技決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特制定《*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執行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通過鑒定、驗收、行業準入、軟件登記,獲得專利(發明、實用新型)授權以及其它方式評價的科技成果應當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凡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實施細則登記。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登記的科技成果范圍是:

(一)應用技術類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的科學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應用目的。應用研究通常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或知識的可能的用途,或是為了達到某一具體的、預定的實際目的確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徑,主要包括為提高生產力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后續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

(二)基礎理論類成果是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觀察到的現象和事實的基本原理和規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實際應用為目的;

(三)軟科學類成果是指為了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所取得的為解決各種復雜自然現象和社會問題的方案。它包括發展戰略、規劃、預測、項目評價、可行性論證、對策分析管理方案等。

第四條科技成果登記堅持屬地化管理或行業管理原則,不得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單位負責上報登記。

第五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規定;

(二)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三)評價結論具有下述評價意見:

應用技術類成果:評價結論表明在技術上具有創新性,并已實際應用,具有廣泛的推廣價值和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應用技術成果;

基礎理論類成果:在國內外本學科權威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一年以上,對本學科的健全發展有重要補充,并已得到國內外同行專家的引用、評價或由本單位學術部門提出評價意見;

軟科學類成果:對國家和地方當前或長遠決策管理,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在理論上和分析方法上有獨到的見解,在指導工作實踐和有關方針、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上具有明顯的作用和效果。

(四)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并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門對需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推薦到省科技廳。凡承擔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通過驗收、鑒定后三個月內必須辦理科技成果登記。

第七條省科技廳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經批準后予以登記,并由省科技廳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省科技廳對登記的科技成果應當及時匯總登錄國家科技成果數據庫,進行交流。科技成果登記情況,科技成果完成人(單位)可以在國家科技成果網查詢,或在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查詢。

第九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用技術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等。

(二)基礎理論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學術論文、學術專著、評價意見和后被引用的證明、本單位學術部門提出評價意見。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記表、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完結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四)“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軟件生成的上報數據軟盤二張。

第十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