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創新計劃管理的制度

時間:2022-05-20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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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創新計劃管理的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精神,實施好《*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綱要(20*—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保證省科技創新計劃(以下簡稱創新計劃)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和嚴謹的管理,根據國家和我省科技計劃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計劃是以企業開發市場為導向,圍繞我省重點領域,瞄準技術發展的前沿,加強企業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吸收、消化再創新,促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究開發的主體。創新計劃面向省內重要行業、重點骨干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重點解決涉及全局性的、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技術問題。著力攻克一批關鍵技術,突破瓶頸制約,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

第三條創新計劃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方針,既立足當前亟需又符合未來發展趨勢,既著眼前沿技術又考慮先進適用性,既有利于經濟快速發展又能與環境、資源、安全、文明相協調。

(一)圍繞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建設節約型社會,提出和解決在整個行業中應用,并處于競爭前階段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可以促進我省支柱產業和重點領域的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的競爭優勢。

關鍵技術是指在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完善和延伸產業鏈、培育新型產業等方面起決定性作用的技術。共性技術是指在產業領域、不同行業或不同區域能夠廣泛共享應用,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普遍推動作用的技術。

(二)圍繞產品結構優化和產品檔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術、開發單項戰略產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藝問題為目標,解決重點企業中面臨的重大技術難題,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戰略品牌。

第四條創新計劃堅持市場導向、需求牽引的原則,堅持自主開發、創新與引進、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條創新計劃主要扶持有明確產品目標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注重產學研結合,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之間的合作創新。

第六條項目目標集中、具體,技術先進,具有較強的應用和發展前景,且現有的基礎條件較好,3至5年內經過努力可以完成項目確定的目標。

第七條項目采取有限目標、滾動支持、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八條項目主要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確定。

第二章組織方式

第九條創新計劃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

第十條創新計劃以企業投資為主,企業提出項目建議后,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相關企業提出可使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品牌產品建設方案,或能解決本企業乃至整個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的關鍵或共性的重大技術瓶頸問題。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評審,對于擬招標的項目,向社會招標公告。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和專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實行整體協調、資源集成、平等協作、聯合推進、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機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條創新計劃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廳、項目組織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條省科技廳是創新計劃的主管部門。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創新計劃的發展戰略和重點任務研究;

(二)組織項目評估或評審,提出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組織審議項目建議書,組織項目立項和項目預算的評審或評估,審定立項項目,會同省財政廳批復項目實施計劃;

(四)審定批準項目任務書,并根據項目任務書,編制年度計劃,會同省財政廳審定并下達年度項目的經費;

(五)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根據項目實施的不同特點,省科技廳分別委托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作為項目組織部門。

第十七條項目組織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省科技廳委托組織編制項目相關的建議報告;

(二)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組織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按要求準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并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為本省境內的企業、中央駐晉的科研院所。鼓勵企業與有較好科研條件和較強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為項目實施提供條件保障,負責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國有固定資產和研究成果的管理。與各參與單位簽訂相關協議,明確對項目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轉化權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二十條項目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由首席專家對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進行總體負責。

項目首席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研究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組織研究隊伍,聘任子項目負責人;

(三)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完成項目預定的目標;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提交項目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并進行檔案歸檔和成果登記。

第二十一條首席專家的資格:

(一)原則上行政關系在本省境內任現職的科研人員,一般不超過60歲;

(二)原則上有主持省級以上科研計劃項目并順利完成的經歷;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精神;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作風民主、嚴謹;

(六)能將主要精力用于項目的組織、協調與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組成員的組成可以跨省市、跨單位、跨部門,按項目技術需求進行人員組合,原則上應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技術人員共同組成,并可根據項目需要設立子項目小組。

第二十三條在省科技廳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聘請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創新計劃項目立項、監督驗收、經費預算及績效考評等有關評估、咨詢、論證工作,專家對評估、咨詢、論證結果的公正性負責。

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回避、考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專家所在工作單位的;

(二)被咨詢單位與專家所在單位有利益關系的;

(三)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階段存在師生關系的;

(四)與項目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的;

(五)與項目承擔單位或被咨詢對象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關系的。

第四章立項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通過媒介或互連網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項目。

第二十五條企業依據實際需求,提出擬研究和開發的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所征集的項目進行評審、評估和綜合分析,初步選出擬立項及擬招標項目。

第二十七條省科技廳對擬招標項目向社會項目招標公告。

第二十八條按規定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項目,按照國家科技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對于行業跨度大、涉及領域眾多的綜合性集成項目,可根據情況實行分段式招標。

第三十條各參與競標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要求將競標項目方案報送省科技廳。

第三十一條項目方案的填寫,必須真實、準確、清晰,不得弄虛作假。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其首席專家三年內不得承擔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二條省科技廳對參加競標的項目方案進行形式審查,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遞交招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招標會議專家組由行業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專家組成,人數通常為9至13人。

第三十四條省科技廳根據評標或專家組評審情況確定中標人及各項目組方案,并向社會公布中標人和立項項目名單。

第三十五條省科技廳與相應的中標人和項目組簽訂計劃任務書。

第五章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創新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經項目組織部門匯總后上報省科技廳。

第三十七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三)項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的;

(四)技術引進、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項目的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參與單位之間發生與本項目有關的糾紛且已影響到項目正常實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八條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由項目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科技廳核準后執行。必要時,省科技廳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撤銷的項目,項目組織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省科技廳核查備案。

第四十條省科技廳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別組織有關行業、管理專家組成檢查組對正在研究項目的實施、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執行期二年以上的項目,在實施中期應進行中期評估。中期評估結論作為項目調整或撤銷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一條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要求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取消其參與創新計劃活動等處理。

第四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首席專家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實,撤消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向全社會公開,三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創新計劃,違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科技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承擔項目的專利查新、招投標、評估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取消其參與創新計劃的資格。

第六章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條創新計劃項目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組織驗收。驗收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

第四十五條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的書面申請報告及相應的驗收材料,經項目組織部門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在接到項目的驗收申請后,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四十六條項目的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和不通過驗收。

項目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按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需要復議:

(一)項目目標和任務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的;

(三)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為需要復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擅自修改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未經批準的;

(四)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超過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出說明的;

(六)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四十七條項目驗收結論意見由省科技廳通知項目組織部門。需要復議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分別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內和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再未通過驗收或未按要求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首席專家三年內不得承擔省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八條創新計劃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申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特別要積極申請和利用專利保護;非涉密成果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發生技術轉移時,應當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符合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按照省科學技術獎勵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鼓勵對創新計劃項目產生的成果進行轉讓和轉化。對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科技部《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密級初評、上報國家科技保密委員會評定,并實施管理。

第五十一條項目形成的檔案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項目經費由項目提出單位自籌、省財政專項撥款、項目組織部門配套等多渠道構成,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創新計劃項目的研究與開發。

第五十三條創新計劃項目資助方式為定額補助式。

第五十四條創新計劃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期間的項目研究開發費和計劃管理費。

第五十五條創新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科技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直接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創新計劃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組織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對違反經費使用規定、不按照項目預算執行等情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有權停止撥款直至終止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