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拔尖人才選拔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27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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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充分發揮拔尖人才在我市“兩個社會”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更多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努力營造“四個尊重”的良好社會氛圍,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拔尖人才選拔要緊密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拔尖人才培養要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全面發展。拔尖人才管理要立足于管好、管活,重在搞好服務、發揮作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為*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在職在崗的各類優秀專業技術、經營管理、高技能和農村實用人才。
第二章選拔
第四條拔尖人才選拔對象面向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自由職業者,農民,不受學歷、職稱、身份、資歷、行業限制。每屆選拔名額視*經濟社會和人才隊伍發展情況確定。
第五條拔尖人才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愛崗敬業,在各自領域做出顯著成績,起到學術、技術帶頭人或領軍人物作用;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超過55周歲,有特殊成就和貢獻的也可以列入推薦選拔范圍。每屆的具體選拔標準由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六條拔尖人才選拔工作程序。
(一)宣傳發動。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拔尖人才選拔的政策、條件、對象等,營造良好的選拔氛圍。
(二)推薦。由所在單位、學術團體、同行專家推薦,也可由本人自薦。推薦對象需經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或市級主管部門黨委(黨組)審核同意。
(三)資格審查。按照選拔條件對參評對象進行資格審查。
(四)評審。采取專業評審和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推薦和資格審查情況,成立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對參評對象進行專業評審。在專業評審基礎上,成立綜合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確定初步名單。
(五)公示和審批。拔尖人才初步名單經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同意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后,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六)表彰。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發文公布,并召開會議進行表彰。
第三章培養
第七條培訓教育。組織部門每年選派拔尖人才到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短期的理論知識及創新能力培訓,或組織拔尖人才到國內外考察學習。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要積極拓寬渠道,可以采取擔任訪問學者、學歷培訓、業務研修、掛職鍛煉的方式,選送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及以上業務單位學習或工作。屆期內,有關部門原則上至少需安排拔尖人才接受一次上述形式的培養或培訓。外出學習進修、業務交流的經費,有關部門應予以保證。
第八條項目扶持。拔尖人才在申請科研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審批、優先立項。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優先安排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確保科研經費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第九條配套獎勵。拔尖人才在屆期內主持申報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勵的,由工作地政府按省頒發的獎金標準給予同等獎勵;主持申報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并獲準立項的,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可按照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經費。
第十條重點培養。建立一批由拔尖人才領銜的名師、名醫、名家工作室,工作室要在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上出成效,管理周期為四年,分期資助工作室專項經費四萬元,市級所在單位或所在縣、市、區要按1:1配套經費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政治關懷。有關黨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拔尖人才的成長,對思想積極進步、要求入黨的拔尖人才,要重點培養,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吸收入黨。對綜合素質好、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優秀拔尖人才,適時優先選拔到關鍵和重要崗位,并推薦有代表性的拔尖人才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
第十二條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浙江省突出貢獻人才獎、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浙江省“新世紀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員等省級及以上獎項和培養人選的推薦對象原則上在拔尖人才中選拔。要加強對市“211人才工程”培養人員、市首席技師、市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作為拔尖人才的后備人才隊伍,形成人才隊伍梯次管理機制。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條拔尖人才在屆期內要充分發揮作用,主動承擔各級各類研究課題,積極為黨委、政府及有關單位提供咨詢服務。要幫帶兩名以上本專業后備人才,在屆期內,使幫帶對象的能力水平得到明顯提高。通過舉辦講座、作品或成果展覽等形式,開展學術交流和推廣活動。積極深入基層一線,幫助解決一些技術上的難題。
第十四條實行分級管理。拔尖人才由市委組織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綜合管理;所在縣、市、區或市級單位是當地和本系統拔尖人才的主管者;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負責做好具體管理工作。各級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責,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建立目標管理制度。市委組織部指導拔尖人才制訂任期內的工作、科研和發展目標。工作目標由拔尖人才根據自身專業特長,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總體發展目標提出,力求體現科學性、可行性和階段性。在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基礎上,拔尖人才簽訂《任期工作目標責任書》,并上報市委組織部。
第十六條建立考核制度。市委組織部每年對拔尖人才任期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工作業績、業務水平、科研成果、學習、發揮作用、服務社會等情況。建立拔尖人才考績檔案,考核結果納入個人業績檔案。同時對其所在單位的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實行動態管理。拔尖人才每四年選拔一次,每一屆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滿后拔尖人才資格自動終止,同時不再享受有關待遇,但可參加新一屆拔尖人才的評選。對管理期內在工作崗位上表現平平,沒有完成當年工作目標者,停止發放當年工作津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拔尖人才榮譽稱號,并終止其享受的一切相關待遇。
1、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
2、犯有政治、經濟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3、盜竊他人成果,存在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作行為的;
4、不能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工作無新的業績,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
5、調出本市的;
6、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繼續落實待遇的。
第十八條建立聯系服務制度。市級領導每人聯系若干名拔尖人才。定期組織拔尖人才開展聯誼活動,溝通交流思想,協同進行科技攻關。
第十九條建立報告制度。拔尖人才所在單位對拔尖人才的調動、離職、辭職,對其作出的晉升、獎勵、處分等決定,應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條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突出貢獻人才獎、浙江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省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獲得者,*市杰出人才獎獲得者,不再參加拔尖人才選拔,納入當屆拔尖人才管理,參加相關活動,不享受科研獎勵和工作津貼,不對其進行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條連續三屆當選拔尖人才,或浙江省特級專家、浙江省突出貢獻人才獎、浙江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省級及以上榮譽稱號獲得者,可參加終身拔尖人才的評選。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二條終身拔尖人才榮譽稱號經市委、市政府批準,自批準之日起,頒發一次性科研獎勵經費20000元,在65周歲前享受相應有關待遇。拔尖人才自命名之日起,頒發一次性科研獎勵經費8000元;管理期內經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合格,每年發放3000元工作津貼。獎金和津貼的標準如需調整,須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拔尖人才任期內每兩年享受一次兩周的學術休假或參加統一安排的療養,療養經費由市財政在人才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其余由所在單位報銷。每年參加一次健康體檢。
第二十四條拔尖人才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參評和推薦。在管理期內,所在單位要優先聘任其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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