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用人才評價管理制度(市)

時間:2022-05-27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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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實用人才評價管理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大力開發農村人才資源,提升農村人才資源整體素質,使優秀農村實用人才脫穎而出,激勵農村實用人才更好地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農村實用人才,是指農村中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能夠起到示范帶動作用,為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并得到群眾認可的農村勞動者。

第二章評價

第三條農村實用人才評價的范圍面向全市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以涉農產業為主業,兼顧農村其他領域的農村勞動者,包括本市戶籍在外發展并為家鄉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員和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人員。

第四條農村實用人才的評價要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重在對社會貢獻的認可,建立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等要素構成的農村實用人才評價體系。

第五條農村實用人才的分類。主要包括生產能手、經營能人、能工巧匠和農民技術人員四大類。生產能手類別中又分為種植能手、養殖能手、捕撈能手、加工能手,要求在自身發展同時能帶動周邊農戶,對其評價重點在經濟效益和帶動能力,同等條件下,在生產方式、技術上有革新的優先考慮。經營能人類別中又分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村經營人才和農村經紀人,對其評價重點在創業能力、經營發展情況和誠信度。能工巧匠類別中又分為技能帶動型人才和文體類人才,對其評價重點在帶動能力和作用發揮。農民技術人員主要指各類農民技術員和農村各類協會中的技術人員,對其評價重點在實用技術水平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農村實用人才的評價標準。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質和奉獻精神,在本區域或行業內有一定業績、群眾公認度較高,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可以申報:

1、生產能手。包括種植能手、養殖能手、捕撈能手和加工能手。

種植能手:主要是指在農村種植一種或多種作物達到較大規模,或在同等土地條件和物質投入條件下,單位面積的效益明顯高于其他農戶,并有一定示范帶動效應、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業主或技術骨干人員。具體標準為:大田作物10畝以上,設施大棚5畝以上,果樹20畝以上,綠化植物50畝以上。

養殖能手:主要是指在農村養殖一種或多種畜禽、水生動植物達到較大規模(數量),或在同等市場條件下養殖收益明顯高于其他養殖戶,并有一定示范帶動效應、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業主或技術骨干人員。具體標準為:生豬50頭以上,家禽1000只以上,淡水、海水養殖10畝以上,特種養殖產值30萬元以上。

捕撈能手:主要是指在漁業捕撈生產中,自我或承包船只,帶領一定數量的漁民從事漁業捕撈作業,其船只單位動力的經濟效益明顯高于其他船只,并有一定示范帶動效應、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漁民。具體標準為:雇工5人以上的漁民(不包括非漁民股東)。

加工能手:主要是指在農村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且達到一定規模,對本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具有一定示范帶動效應、并幫助農民增收致富的業主。具體標準為:服務面在一個鄉鎮左右,雇工5人以上,年產值大于50萬元、小于500萬元。

2、經營能人。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村經營人才和農村經紀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或創辦人。具體標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理、監事長以上成員。

農村經營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擁有生產資料或資金,從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等非農產業經營,有一定規模并有一定經濟收入、有一定示范帶動效應或能解決一定數量的勞動力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包括個體或合伙企業所有者及主要經營者,也包括規模較大但尚未達到企業標準的個體工商業者。具體標準為:雇工5人以上,穩定經營3年以上,產值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農村經紀人:專業從事提供產品供求信息、引進實用技術、傳播科技信息等對本地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益的各種中介服務活動,并獲得一定經濟收入的農村勞動者。具體標準為:農產品販銷值50萬元以上。

3、能工巧匠。包括技能帶動型人才和文體類人才。

技能帶動型人才:主要是指在制造業、建筑業等方面具有較高水平的技能或特長,能帶動其他農民掌握該技術或進入該行業,在自身獲得一定經濟收入的同時,為當地的農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員。具體標準為:帶動5人以上,年收入是所在鄉、鎮、街道農民平均年收入的2-3倍。

文體類人才:主要是指具有鮮明的本地特色并能代表當地較高水準的民間藝人、手工藝人,以及從事民間體育活動的人員等。具體標準為:傳承民間文化,得到縣級以上文化部門認可,或者有作品被縣級以上媒體反映;在縣級以上體育項目比賽中獲獎,或者帶動20-50人以上從事該體育活動。

4、農民技術人員。主要是指除生產能手、能工巧匠和經營能人以外的各類農民技術員和農村各類協會中的技術人員,包括按照國家關于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相關規定,獲得農民技師以上稱號的人員;有發明專利或獲市級以上科技推廣類獎項的人員;有一定的科技創新能力,能在實踐中開展探索性的實驗,分析解決技術中的某些難題,能根據實際有針對性地引進、推廣新品種和先進技術,取得一定經濟與社會效益,有較強的奉獻精神,群眾認可度較高的人員。

第三章確認

第七條農村實用人才確認的組織機構。各縣、市、區建立由組織部、農辦、科技局、人事局、農業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文廣新局和科協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實用人才確認小組。農業局是農村實用人才確認工作的責任單位。

第八條農村實用人才確認的程序。

1、按照農村實用人才確認小組的統一部署,通過村黨組織、合作社推薦和農民自薦相結合的方式,各鄉、鎮、街道和產業協會根據農村實用人才評價標準,確定需確認的農村實用人才名單,統一上報各縣、市、區農業局。

2、農村實用人才確認小組組織相關專家,對各鄉、鎮、街道上報的人員進行確認。

3、各縣、市、區農業局發文公布符合標準的農村實用人才名單,并頒發證書。

4、經確認的農村實用人才名單和相關資料報各縣、市、區委組織部門、人事局和*市農辦、市農業局備案。

第九條農村實用人才確認的時間。農村實用人才每年確認一批,每四年復核一次,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確認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條制定規劃。各級農業部門要和鄉、鎮、街道一起,深入調查研究,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出發,根據《*市“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實用人才資源開發的實施意見和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加大投入。要逐步增加農村實用人才開發的資金投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農村實用人才開發工作從資金上給予保證,各涉農部門的相關資金要向農村實用人才傾斜。要積極引導、協調社會各界,多方籌措資金,為農村實用人才開發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建立農村實用人才數據庫。各鄉、鎮、街道要對農村實用人才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根據*市人才資源信息庫的采樣標準建立人才數據庫,并報各縣、市、區人事局匯總,每年12月底前進入*市人才資源信息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建立優秀農村實用人才評選表彰制度。在農村實用人才隊伍中每4年組織一次農技標兵評選活動。農技標兵分為*市農技標兵和縣、市、區農技標兵兩個層次。重點選拔培養*市農技標兵100名,縣、市、區農技標兵500名。對獲得農技標兵榮譽稱號的進行表彰,并給予一定獎勵,縣、市、區農技標兵獎金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培育農村人才市場。充分利用各級人才市場和*人才網等信息服務網絡,為農村實用人才市場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務,促進人才資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強化輿論宣傳。深入宣傳農村實用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對農村實用人才創業精神和工作業績的宣傳,創造有利于農村實用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四章培養

第十六條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各層次農村實用人才接受科技知識的能力,應用新技術新方法解決現實生產問題的能力,敢于創新、善于創新的能力和引導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對學有專長、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農村實用人才,有計劃地進行重點培養,每年選送一批到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或國內外農業組織培訓、考察和研修。充分發揮本地農、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每年至少組織1—2次專家學者深入基層對各層次農村實用人才進行指導,并積極創造條件讓農村實用人才與有關技術專家、科研院所建立長期聯系制度。充分利用農村黨員干部現代遠程教育網的作用,廣泛開展大中專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以及農產品經紀人知識、市場營銷、企業管理等內容的專題培訓。

第十七條加強扶持。支持各層次農村實用人才創辦科技示范基地、優質品種示范園,對農村實用人才創辦的發展前景好、示范輻射作用強的生產項目,積極幫助協調解決創業貸款、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支持能工巧匠“帶徒弟”傳授技藝,特別是對瀕臨失傳的傳統技藝要進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繼有人。對帶領農民就業轉移的,給農村經紀人一定的資金補助,并優先免費安排就業轉移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加強引導。要充分發揮各層次農村實用人才的輻射帶動作用,鼓勵和支持他們牽頭組織農民建立各類新型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和協會組織,創辦經濟實體,引導農民進行規模化生產,帶動周圍群眾及周邊地區發展特色農業和高效農業。要充分發揮農村實用人才的示范引導作用,鼓勵他們開辦技術培訓班、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面向農民普及推廣科技知識,提高農民科技素質,為農民提供技術指導,幫助農民解決生產中的實際問題,提高農業生產效益。

第十九條政治關懷。積極吸收符合條件的農村實用人才入黨;推薦事跡突出、帶動作用明顯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參加各級先進工作者和勞模評選;對政治素質好、創業創新能力強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要推薦他們進村級班子或作為村級后備干部進行重點培養。

第二十條加強聯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聯系,通過組織座談會、研討會、聯誼會、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征求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對鄉村發展規劃、產業結構調整、農產品精深加工等新農村建設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為發展和繁榮農村經濟建言獻策。各級農業涉農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人要聯系若干名農技標兵,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組織機構。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涉及農村各行各業,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推進。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部門負責相關綜合協調工作;農辦做好農村實用人才隊伍規劃編制、開發培養和政策制定工作;農業局做好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評價確認、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人事部門做好農村實用人才數據庫和農村人才市場的建設和指導工作;宣傳部、科技局、財政局、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文廣新局、科協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根據自身的職能特點,負責做好相關的項目支持、資金統籌、技術培訓、業務指導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加強督查落實。把加強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納入相關人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履行人才工作職責的重要內容,并作為縣、市、區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和新農村建設考核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