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市)
時間:2022-05-28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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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條:“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第十七條:“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條:“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第二十三條。
二、**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一)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下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第三條第二款:“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新設立的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招聘及廣告等相關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市經協辦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四)第五條:“外地駐肥機構到市經協辦辦理備案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主辦單位關于設立駐肥機構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內容包括:擬設立駐肥機構的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2、主辦單位對駐肥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原件;3、駐肥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主辦單位有效證照復印件;5、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正本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對已審核備案的辦事機構,市經協辦應當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
(五)**第六條。
(六)第七條作為第六條,:“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應注明下列事項:1、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2、負責人姓名;3、業務范圍;4、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原主辦單位應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公章和備案證明,停止一切業務活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經協辦應當定期將已備案的外地駐肥機構向社會公告。”
(八)第八條:“外地駐肥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其聘用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與在本市聘用的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由本市勞務派遣組織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第九條:“外地駐肥機構應當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關心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協作,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外地駐肥機構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第十條。
(十一)**第十四條。
三、**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
(一)第二條:“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
(四)第七條作為第六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作為第八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
(六)第十條作為第九條,第一款:“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1、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稅〔2006〕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2、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3、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4、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十一)**第二十五條。
四、**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一)第四條:“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按下列范圍征繳:1、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2、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口的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3、失業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編制外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4、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5、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二)第六條:“繳費單位養老以及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三)第七條:“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及個人繳費基數和費額的核定,并負責按月將有關征繳數據傳遞給地稅部門。繳費單位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據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對單位申報數據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數據不一致時,以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據為準。繳費單位應當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繳費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本單位職工簽章確認,并在本單位經營、工作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簽章后的個人繳費申報名冊由單位保管備查。繳費人數發生變動時,繳費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以上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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