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節能住宅建筑認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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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節能住宅建筑認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建筑節能工作,加快改善和提高建筑物使用功能與整體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住宅建筑,是指依據建設部現行的《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以下簡稱節能設計標準),設計、建造的本市新建節能住宅建筑。

第三條**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節能建筑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材辦)負責本市節能建筑認定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筑節能辦)負責本市節能建筑認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住宅發展局(以下簡稱市住宅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市新建節能住宅建筑項目的組織實施,并協同開展對新建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本市對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六條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申請,由住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辦人)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前提出。

第七條申請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

(三)具有滿足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建設項目節能設計方案或者節能設計的可行性報告;

(四)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或者相當的建設規模。

第八條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節能住宅建筑認定的申辦人,應當在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后,向市住宅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市創建節能建筑認定申請表》;

(二)市住宅局受理申辦人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會同市建筑節能辦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經市建材辦審核認可的建筑節能專業技術評定機構,對申請節能住宅建筑項目的設計方案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定;

(三)市建筑節能辦應當依據專家或者專業技術評定機構的技術評定報告,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在5日內向申辦人核發“**市創建節能建筑項目意見書”,并報市建材辦備案,同時抄送市住宅發展局。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市建筑節能辦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申辦人應當憑“**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節能建筑圍護結構材料技術指標和熱工性能的測試報告、節能設計文件及其相關設計變更文件(包括熱工計算書)、施工圖設計審查文件等,向市住宅局提出要求核查節能竣工項目的書面申請;

(五)市住宅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要求的送市建筑節能辦;

(六)市建筑節能辦會同市住宅局,應當在10日內對項目組織核查。凡符合要求的,報市建材辦備案。并對申辦人共同授予《**市節能建筑認定證書》(以下簡稱《認定證書》)和《**市節能建筑標志》(以下簡稱《節能標志》)。

第九條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管理要求如下:

(一)市住宅局應當對申辦創建節能住宅建筑的項目進行動態管理。對查實的弄虛作假行為或者擅自修改技術評定意見的行為,市住宅局應當會同市建筑節能辦取消對申辦人節能住宅建筑的認定資格;

(二)市建筑節能辦應當對獲得《認定證書》的項目加強動態監督管理,對查實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予以收回其認定證書;

(三)市建筑節能辦應當建立節能建筑認定的專家庫,并加強動態的監督管理;

(四)市建筑節能辦應當定期對認定的節能建筑進行通告;

(五)凡獲得《認定證書》和《節能標志》的建設項目,可作為《**市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評選的優選條件之一;

(六)節能建筑的《認定證書》和《節能標志》由市建筑節能辦統一制作;

(七)對推進本市建筑節能工作作出特殊貢獻的管理人員,可獲得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市建材辦應當對建筑節能認定工作加強監督管理,并公開接受和處理社會對建筑節能認定的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進行的監督。

(一)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對不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本辦法要求進行節能專業技術評定的機構,由市建材辦取消其節能專業技術評定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其他節能建筑的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由申辦人直接向市建筑節能辦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