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審批制度

時間:2022-05-31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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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審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市城市規劃審批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決策機構。

第二條規劃審批委員會的宗旨是依照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在審批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鼓勵公眾參與、監督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把*建設成為環渤海地區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第三條規劃審批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審議城市規劃

(1)審議各縣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2)審議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3)審議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方案,核定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之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4)審議重要地區、地段、地塊及主要干道兩側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5)審議其它需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的非法定規劃。

2審定重大項目選址和需修改控規強制性內容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重要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1)*中心區、*中心區、*區、*區域、南部商業商務區等范圍內的重要建設項目規劃方案;

(2)審定西部山前區、市區周邊四組團實行規劃集中統一管理的綠色隔離區域、高元贊工業區等五大產業基地中的搬遷項目、新建規劃項目選址和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

(3)審定市級以上文物保護、水源保護等保護用地范圍及其控制范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4)審定城市公共綠地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5)審定沿城市主干道、對外出市口道路兩側占地100畝以上居住區項目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6)審定工業“5+3”項目,商貿“20+X”項目,“精品亮點”工程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7)審定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設計方案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特色街區(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審定沿街住宅單體及性質重要或有特殊影響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設計方案,如超高層。

3審定重要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1)大型綜合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專項交通系統項目的方案論證及重大交通設施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

(2)審定城市河渠、水系規劃方案;

(3)審定市政主干管線規劃方案。

4審議需省會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和審議的項目,經規劃審批委員會通過后再上省會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

5審議其它規劃審批委員會需要審定的項目。

第二章機構

第四條規劃審批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領導包括市長、常務市長、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副市長、市城鄉規劃局局長和相關職能部門(包括發改、財政、建設、國土、交通、交管、城管、園林、環保等部門)和市內各區的主要負責人及特聘專家組成。規劃審批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長擔任;設副主任2名,由政府常務副市長和主管城市建設的副市長擔任。

第五條規劃審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處理規劃審批委員會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城鄉規劃局,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各項章程、工作規則等的起草工作;

(2)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和審定意見的起草,以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工作;

(3)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對外的業務聯系工作;

(4)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的換屆準備工作;

(5)負責聘任、增補、取消委員資格的準備工作;

(6)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規劃審批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城鄉規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提名,報規劃審批委員會批準后聘任。

第三章委員

第六條規劃審批委員會公務人員委員實行部門資格制度,由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組成。非公務人員委員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建設部派駐*市規劃督察員有權列席委員會會議,并享有委員的權利。

第七條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有關審議會議并具有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3)委員換屆時的推薦權;

(4)對本委員會提出批評、建議權以及對舞弊行為的檢舉權。

第八條委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2)承擔本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審議任務;

(3)支持本委員會工作,維護本委員會的聲譽。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九條市城鄉規劃局接到報建規劃項目后,首先依據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初審,經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的方案提交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最后將初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和修改方案上報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提交專家論證會論證和審批委員會審議的時間不計入市城鄉規劃局法定審批時限。

第十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鄉規劃局邀請建設部規劃督察員參加。參加會議的委員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2/3。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獲得參加會議人數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員總數的半數通過。

第十一條規劃審批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規劃審批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期間,可邀請有關職能部門代表或公眾代表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代表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向委員介紹有關審議項目的背景、過程和技術內容,并解答委員的提問。

第十二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基本議事規則是:

(1)辦公室提出會議議程,報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將審議項目的有關材料送達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將會議安排通知各位委員。

(2)與會委員履行簽到手續,到會委員符合法定人數,會議方可召開。

(3)與會委員審議會議材料,對審議項目進行表決。委員在表決時,必須明確表態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棄權。所有列席會議的代表均須在委員開始表決之前退出會場。

(4)宣布表決結果,會后形成審定意見并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權副主任簽署。

第十三條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在會議召開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凡審議項目與委員本人或其所在的組織有利益關系的,有關委員應在會議召開前半天以書面形式向會議召集人申請回避,也可由會議召集人提請其回避。

第十五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審議事項原則上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決。由辦公室按與會的2/3以上委員同意的表決結果形成審議意見文稿,報主任正式簽署,印發時抄報市委主要領導。

第十六條規劃審批委員會會議的資料均屬政府內部文件,委員應妥善保管,在會后將會議資料全部交回,由辦公室按密級要求統一管理。對會議材料的查閱、咨詢,由辦公室負責受理。

第十七條經規劃審批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規劃草案,由市城鄉規劃局根據審定意見組織修改完善,經公示后批準。

第十八條報請規劃審批委員會審定的項目必須提出三個以上的設計方案,其中一個必須委托國外設計公司設計。報審材料包括文本、圖冊和模型。文本包括規劃設計條件、初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規劃方案設計說明等。圖冊包括現狀分析圖、規劃方案總平面圖、鳥瞰圖或效果圖、景觀及結構功能分析圖等相關圖紙。重要項目必要時提供實體模型。

第十九條參加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委員會會議的詳情和內容。凡有關委員會會議資料的查詢,均由辦公室負責統一答復。對于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由辦公室負責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