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完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5-31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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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完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部、市政府關于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精神,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建立運行規范、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按照市政府批準實施的本市建筑建材業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調整管理權限。施工招投標管理按項目立項審批權限劃分,其中市立項工程、市重大工程、中央各部委立項工程、本市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等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區(縣)立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區(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試點城鎮(一城九鎮)的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試點城鎮所在的區政府實施監督管理。

由原市屬行政事業局改制的企業(集團公司)立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其他企業(集團公司)立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可由該企業(集團公司)自行選擇項目所在地區(縣)或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二、根據項目不同投資性質實施分類管理。對政府財政投資和國有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全過程監管。招標人應在交易中心內進行包括招標信息、公開接受報名、召開答疑會、舉行開標會、組織評標會、公示中標人等在內的所有活動,并接受招投標辦的監督。

三、根據不同工程規模和類型采用不同評標辦法。施工招標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綜合評分法”等評標辦法。

采用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工程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標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四、實行招投標公正度評價制度。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由招投標管理部門向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發放招投標公正度評價表。評價表直接向建設行政監察部門反饋。對有不公正評價的項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經查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招投標公正度評價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發文。

五、建立“不良名單”制度。對投標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查實,應依法處罰,違規投標單位將不得參加重新組織的招標活動。同時,該違規單位將被列入“不良名單”,向社會公示。

六、加強招標機構管理。對招標機構,一年內查實有一起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定為不合格。二次年檢不合格的,對甲級機構提請建設部降低資質等級;對乙級機構收回其工程招標資格證書。同時,追究招投標專業人員的責任。

七、建立專家動態監管制度。管理部門定期征求有關單位對專家的評價意見,實行動態管理。對在評標中顯失公平的專家,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得擔任招投標專家評委,并通知所在單位。凡發現有違法違規的專家立即予以清出,并且不得再擔任評標專家。

八、加大監察力度,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對政府財政投資和國有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除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違規情況告知監察部門,由監察部門對違規責任人進行調查和處理。完善和建立招投標監管部門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失職的責任人員和領導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