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2-05-31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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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全面展開,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收盡收”,根據《**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一、收費原則和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費用,不含垃圾收集至市市容管理局統一設置的垃圾中轉站前的清掃、運輸、保潔等費用。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市中心城區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及標準
按照市物價局、財政局、市容管理局《關于**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確定的對象和標準執行。
三、征收方式、渠道
按照我市的《辦法》要求,市市容管理局是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執收形式實行直接收取和委托代收兩種方式。具體征收渠道為:
(一)個人
1.自來水一戶一表居民,委托市自來水公司代收;
2.自來水多戶一表居民,由市自來水公司按清單征收,市市容管理局協助;
3.自備水源居民,委托供水單位代收。
(二)單位
1.納稅單位委托市地稅局代收;
2.財政供給單位,委托市、區財政局代收;
3.由市市場管理處直接管理的各類市場,委托市市場管理處代收;
4.社會辦集貿市場、經營攤點,委托所在街道辦事處代收。
(三)建筑垃圾費委托市行政服務中心代收。
(四)民營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和中央、省屬垂直管理單位等非稅單位,委托環衛部門中轉垃圾至處理場或自行運輸垃圾至垃圾處理場的單位,由市市容管理局直接收取。
市市容管理局對委托代收單位出具書面委托書,未經市市容管理局書面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二)各委托代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足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財政局按照以下標準另行撥付各代收單位的代收手續費:市自來水公司代收手續費為征收額的4%,其他單位為5%。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市財政局應當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要求,設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戶,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所有代征單位必須及時結算,不得遲滯。
(四)各類減免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律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執行。由市市容管理局按照市民政局、市總工會提供的減免對象名冊,予以返還,具體返還辦法由市市容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確定。市財政局要及時撥付資金。
五、征收時間
**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自**年3月1日起開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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