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時間:2022-05-31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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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確保綠化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綠化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會同**市綠化管理局負責本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園林綠化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園林監督站”)具體實施本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辦理相關手續)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綠化工程(含配套綠化工程),在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施工單位應到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綠化工程的內容包括綠化栽植土工程、綠化種植工程、園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園林小品及假山疊石工程等。
第四條(提交質監材料)建設單位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和合同;
(三)監理單位的監理細則;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五)建設工程質量人員從業資格審查表;
(六)建設工程項目明細清單及工程預(概)算;
(七)施工總平面圖及圖紙目錄清單。
第五條(提交安監材料)施工單位辦理綠化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綠化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承發包安全生產協議;
(四)施工企業綜合保險相關憑證。
第六條(監督方案)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監督手續后,應當明確質量、安全監督方案,并告知建設單位或者施
工單位。
第七條(監督檢查)綠化工程開工前,市園林監督站應當進行首次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質量、安全監督規定情形的,市園林監督站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要求暫緩開工。
市園林監督站應當加強對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發現有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的綠化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質量驗收)質量驗收按照企業自評、設計認可、監理核定、業主驗收、政府監督程序進行。
綠化工程完工后,質量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面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
(二)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綠化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四)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五)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九條(質量監督報告)市園林監督站對綠化工程質量驗收加強監督管理,對質量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應當及時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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