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
時間:2022-06-04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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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承包)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的工資保障。
第三條市、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是工資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和工資管理等項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建筑企業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按照工程進度足額撥付工程款的條款。農民工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五條建筑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按照《**省勞動合同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時間等,并依法履行。
建筑企業應當在開工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第六條總承包建筑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企業。禁止無資質的組織和個人承包工程和非法用工。
第七條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實行月薪制,由建筑企業以貨幣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實行計件工資的,工程量在1個月以上的,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實行月結月發;工程量在1個月以內的,應當在工程量驗收后3日內全額支付。
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執行遼陽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不得低于遼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可以依法自擬勞動定額。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可以在銀行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每月由銀行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建設單位開工前按照不少于工程總造價4%的資金作為農名工工資保障金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動用工資保障金為農民工發放工資,并依法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進行處罰。
第九條建設單位存入的工資保障金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分期返還。具體條件為:
(一)工程基礎完工未發生拖欠工資的,返還全部保障金的20%;
(二)工程主體完工未發生拖欠工資的,返還全部保障金的30%;
工程全部竣工未發生拖欠工資的,返還全部保障金。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將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作為評定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依據之一。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拖欠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制訂償還計劃,限期償還。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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