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08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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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規范臨時救助工作,妥善解決城鄉貧困居民因各種突發事件造成的臨時生活困難,根據《**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臨時救助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工作;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與其它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五條臨時救助的對象。臨時救助對象是具有本縣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

(二)已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范圍,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政府認定的其它生活困難人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七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實施的救助不適用本力法。

第八條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臨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可采取現金救助或實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現金救助為主,且當年救助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對一般戶家庭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金額最高限額1000元,對特困家庭救助一次性最高限額2000元;全年臨時生活救助累計最高限額為3000元。

第九條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申請臨時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戶主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人員收入證明,以及相關單位、部門的醫療或其它憑證、證明等材料,填寫《城固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未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方,申請人可直接向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所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經核實、評議后,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社區訪查等方式,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縣民政部門。

(三)縣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拿出意見,報經政府研究后,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經批準獲得臨時救助的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憑證到鄉鎮人民政府領取救助金。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的資金來源和籌集。

(一)縣級財政安排的臨時救助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可用于臨時救助資金;

(三)慈善機構、其它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資金。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顚S?,據實撥付。民政部每季度末向財政部門核報本季度臨時救助資金數額,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撥付。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規范程序,健全檔案和賬目管理制度;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力口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四條臨時救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冒領的救助金,取消臨時救助資格。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