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國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9 03:27:00

導語:事業單位國資產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事業單位國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一)非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交給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委托給資產占有單位管理,即:各單位把合法的產權證原件及固定資產清單移交給國資局管理,無產權證的,由各單位把資料補齊,補辦產權證。

(二)經營性資產管理:由縣政府授權統一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各單位把經營性資產登記造冊,連同合法的權屬證明移交給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資產配置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時,如需經縣廉政辦審批的,縣廉政辦審批后到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下同)領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進行填報,經申購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縣財政局批準。

(二)縣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等對各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屬政府采購范圍的,應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縣采購中心憑縣財政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報表》辦理政府采購。

(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對購置的所有資產進行驗收,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五)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協議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辦理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六)無償調入的資產,須提交有效的資產調撥文件和價值證明,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并辦理資產驗收入庫,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七)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的資產,由驗收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報縣財政局備案。

(八)縣財政局根據單位出具的資產驗收單,開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通知單,縣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鄉財縣管辦及未納入集中支付管理的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憑縣財政局審核的通知單作為增加單位國有資產(固定資產)賬的依據。

未按上述購置程序擅自購置國有資產的,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六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臺賬、制作卡片等,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定期清查盤點,切實做到資產清楚,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條有罰沒和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專門的賬簿,對罰沒物品和債務人抵入物品進行登記管理。

罰沒物品的處置,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執行。

抵入物品的價值,以處置凈收入為準,處置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單位確需自用的抵入物品,應報縣財政局審批,經同意后,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入賬。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出借、對外投資。

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可以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一)無償轉讓:指以無償調出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廢:指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會同財務部門、使用部門和相關技術人員審核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由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房屋建筑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的處置報縣財政局審批。單位價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他資產處置,按財務隸屬關系,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或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兩次將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序

(一)提交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財政局,同時附上單位上報的全部資料,無主管部門的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直接報縣財政局。

(二)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1、無償轉讓的,提交有效的資產無償調出文件及資產價值證明。

2、資產報廢的,單位價值超過1萬元的,一般應提供由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行業鑒定機構出具的資產報廢鑒定書。拆除房屋建筑物等應提供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拆除證明文件;拆除危房,應由相應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設備報廢,須提交有關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國家強制淘汰設備的文件和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保險公司和有關責任人的理賠單據(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車輛報廢,應提供車輛管理等部門出具的車輛報廢證明文件。

資產報廢時,已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關報廢材料,但要提供已到使用年限的依據。

3、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應提交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報損資產的,應提交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鑒定資料以及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等。

5、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縣財政局向申報部門(或單位)出具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縣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無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的資產,憑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批復文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出售的資產,以不低于批復文件中《核準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清單》所列“評估價值”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縣財政局下達的國有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按規定可由縣屬行政事業單位自行審核處置的資產,以單位的批準文書作為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或殘值變價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要求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作為“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進行核算。

(二)縣財政局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資產,任何行業管理部門(土地、房產、車輛管理部門等),不得辦理資產過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派、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