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6-14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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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嚴肅政務公開工作紀律,有效查處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本局和局屬各單位和個人。

二、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了過錯行為,并造成一定結果發生的,根據各自應承擔的職責及違紀違規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和單位的責任。

三、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系統政務公開過錯責任的追究。局屬單位和局機關各科室應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四、設立舉報電話和投訴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系統政務公開過錯行為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舉報。

五、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六、發生違反政務公開工作紀律的行為和接到違反政務公開的投訴、舉報后,應當組成專門工作小組,調查核實過錯行為,提出責任追究初步意見,通過領導小組集體研究,作出定性準確、處理適當的責任追究決定,并實行備案制度。

七、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當追究其責任。

1、沒有組織領導機構、未建立政務公開制度、工作責任未落實的;

2、政務公開內容不真實,公開事項不全面的;

3、行動遲緩、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效果的;

4、不執行政務公開工作規定,違反公開程序,超越公開時限的;

5、不受理依申請公開事項,對申請人造成損失,使政務公開工作受到影響的;

6、沒有認真履行政務公開職責,不兌現公開承諾事項的;

7、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造假、隱瞞問題;

8、干擾政務公開檢查和監督,或編造虛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9、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10、其他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局科室、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情節輕微的,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告誡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

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

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

評先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4.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