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請銷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16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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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縣科級干部的管理,加大對科級干部的監督力度,規范科級干部外出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防止科級干部擅自外出或擅離職守,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等現象的發生,根據我縣實際,并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請銷假是指因公或因私外出,或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其他家庭原因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和銷假手續。因公外出是指公派考察、學習、培訓、開會、申辦項目或辦理業務等一切因公離開本地區范圍以外的活動;因私外出是指非公派的學習、進修、探親、看病、療養等因私離開本地區范圍以外的活動;“因身體健康狀況或其它家庭原因雖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是指因身體原因需檢查、治療或療養,或因婚喪等家事需辦理,雖未離開本地區,但是不能正常在崗工作的。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縣委、政府工作部門的科級干部;縣人大、政協內設科(室)和縣紀委、檢察院、法院的科級干部;縣直群眾團體的科級干部;縣直事業單位的科級干部;鄉鎮科級干部。
第四條審批權限和程序。科級干部離開工作崗位,必須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履行請銷假手續。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如下:
(一)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在兩天以上(含兩天)三天以內(含三天)的,因公外出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同一單位、部門正職與副職同時外出參加同一項活動的可填寫一張管理卡,按正職程序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私外出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審批,報告縣委書記或縣長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正職批準(簽字或單位蓋章),報縣委組織部領導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二)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兩天以內的,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應口頭向縣委、政府主管領導和組織部部長請假,征得同意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填表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經單位正職批準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填表備案。
(三)科級領導干部請假在三天以上的,因公外出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同一單位、部門正職與副職同時外出參加同一項活動的可填寫一張管理卡,按正職程序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因私外出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縣委書記或縣長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鄉鎮、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黨政副職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正職批準(簽字或單位蓋章),以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審批后,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四)科級領導干部因公(私)出國的,因公出國要填寫《*縣領導干部請銷假管理卡》,因私出國要寫出書面請假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審批權限和程序為:經單位蓋章后,依次報縣委、政府主管領導、組織部部長、縣長、縣委書記審批后,分別在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和縣公安局外事科備案。
(五)非領導職務科級干部外出,由本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單位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請假制度一律為事前請假,嚴禁事后或事中補假。請假手續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請假人本人親自辦理。除非一些具有全局性的急、難、險、重任務或特殊情況需緊急外出辦理的,可以口頭請示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并征得同意后外出,但有關請假手續必須于第二天之前委托本單位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或辦公室主任補辦齊全。
第六條嚴禁以學習、考察、出差等名義外出旅游、觀光或參加沒有實際意義的參觀等活動。禁止借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之機攜帶家屬子女、親戚朋友觀光旅游。
第七條考察、出差活動要嚴格按照審批的時間、路線進行,嚴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變路線探親、訪友或繞道旅游觀光。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況或因工作需要需改變線路和續假的,要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改變。出差回來后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改變路線或續假情況作文字說明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科備案。
第八條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標準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批準自行提高差旅費的,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自理。
第九條科級干部外出回來后,原則上要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準假審批權限進行銷假,并進行書面或口頭匯報。承擔工作任務者要書面說明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承擔會議任務者形成書面會議傳達提綱或會議紀要,有考察任務者要形成考察報告,有學習任務者要形成學結和體會。書面匯報材料要交縣委組織部一份備案。
第十條要嚴格遵守科級干部請銷假制度,并把遵守此項制度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和獎懲干部的依據之一。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可分為一般違規,較重違規和嚴重違規三種。
(一)一般違規是指沒有特殊原因而末做到事前請假或者是在規定時間內銷假和上報有關書面匯報材料等輕微的違反請銷假制度規定的行為。
(二)較重違規是指外出期間未經領導同意擅自改變路線或延長外出時間、末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者沒有上報有關匯報材料的等較重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
(三)嚴重違規行為是指沒有履行請銷假審批手續,擅自外出或者假借因公出差之便改變線路探親、訪友或繞道旅游觀光,或者借考察、學習、出差等活動之機攜帶家屬于女、親戚朋友觀光旅游等嚴重違反請銷假制度的行為。
縣委組織部將嚴格執行通報制度,并根據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不同的懲處。一般違規行為達到三次、較重違規行為達到兩次的,將進行組織談話,進行批評教育。一般違規行為達到四次以上的(含四次),較重違規行為達到三次(含三次)以上和嚴重違規行為出現一次的,年終考核不評優,如嚴重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按照《國家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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