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規劃制度

時間:2022-06-17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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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規劃制度

第一條針對房地產開發建設中存在建設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等的客觀情況,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公平競爭,規范規劃設計方案的調整程序,根據建設部《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和《*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性土地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規劃規劃方案的設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條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所在區域因城市規劃調整對原規劃設計有影響的;

(二)建設用地原有建設限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已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在12個月內尚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凡在經營性土地出讓中明確約定的要求必建條款內容仍需執行,不得作調整。

第四條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各項指標不得突破原方案中的上限控制指標;

(二)尚未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在平面布局、空間結構、交通組織、建筑外觀、配套設施等各方面應優于原審批方案。配套設施上應增設社區管理、服務用房,機動車停車(庫)位在原指標基礎上增加10%。

(三)已部分開工建設的開發項目:在原規劃設計方案基礎上進行優化,基本維持原方案的結構布局。涉及為全體居民服務的公共設施指標不得縮減,位置原則上不作調整可適當優化,機動車停車(庫)位在原指標基礎上增加10%。

調整方案須向已入住居民公示征求意見。

(四)鼓勵建設集中大型商業設施,縮減沿街小型商業(底層商業的商住樓式)。

第五條調整規劃設計方案,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規劃方案的申請,陳述調整理由和具體調整方案的設想。

(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規劃設計方案的申請后,組織專家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報縣政府審批。

(三)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必須進行規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