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災后重建資金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18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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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災后重建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重建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重建資金的使用行為,確保廉潔救災,陽光重建,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縣災后重建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條對災后重建資金監督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全程監督和依法查處的原則。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建資金監督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災后重建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對災后重建資金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報請縣政府立項,并組織實施;
(三)受理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嚴肅查處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案件;
(五)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災后重建資金管理制度。
第六條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對管理、使用災后重建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涉及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災后重建資金重大項目實施專項檢查;
(三)規范恢復重建物資采購活動;
(四)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督機制,為安全有效運用災后重建資金提供重要保障;
(五)受理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配合上級組織實施對口援建資金和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
(二)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三)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嚴重違紀行為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四)受理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條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災后重建項目的收集、匯總和初審;
(二)負責對災后重建項目立項資料的轉報;
(三)研究制訂加強災后重建項目和年度投資計劃;
(四)受理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條對災后重建資金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災后重建資金的管理,確保使用到計劃項目上;
(二)建立健全會計帳目,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嚴格遵循招投標和政府采購規定,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管理;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公開、公示災后重建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條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前期考察、論證、審核程序是否完備,審查審核資料是否齊全;
(二)是否履行了項目立項、招標事項核準、申報、審批程序,有無越權申報、越權審批、超出使用范圍審批、違規招標和政府采購等問題;
(三)項目確定、資金分配是否合理;
(四)災后重建資金是否嚴格按項目進度撥款;
(五)資金使用范圍是否符合規定;
(六)資金撥付及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回扣、貪污、受賄、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問題;
(七)用款單位是否按照確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資金,有無套取災后重建資金或擅自變更資金使用項目的問題;
(八)用款單位是否嚴格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九)用款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規章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災后重建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以下制度:
(一)災后重建資金使用過程公開制度。災后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驗收,都要實行全程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二)災后重建資金使用情況監管制度。災后重建資金撥付后,各相關單位要明確責任人跟蹤監管;
(三)災后重資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將災后重建資金列入重點審計、專項審計和年度財務審計內容;
(四)災后重建資金專帳專管專用制度。使用單位要對災后重建資金實行專帳、專管、專用制度;
(五)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完成后,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
(六)各職能部門選項跟蹤制度。各職能部門除定期不定期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外,每年都要根據情況選定1-2個項目進行跟蹤;
(七)民主監督制度。各單位各部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黨員、老干部等作為災后重建資金使用監督員,定期向他們通報工作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八)輿論監督制度。對災后重建資金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特別是災后重建資金檢查情況、年度審計情況、項目驗收情況、年度完成情況等,定期在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災后重建資金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貪污、私分、挪用、擠占、截留、滯留災后重建資金;
(二)虛報項目、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災后重建資金;
(三)擅自擴大災后重建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四)以考察學習等名義揮霍浪費災后重建資金;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災后重建資金的行為。
第十三條監管單位及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等撥付災后重建資金;
(二)擅自動用災后重建資金;
(三)其他違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違反災后重建資金管理使用和黨紀政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領導人員強制下屬人員違反法規的;
(二)經辦人員擅自作主或者主動策劃違反財政法規的;
(三)串供或者涂改、偽造、銷毀、隱匿帳表憑證的;
(四)干擾、妨礙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以及其他人員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加重、從重的情形。
第十五條違反上述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商財政局、審計局、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和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x年xx月xx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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