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職試用期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0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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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試用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加強全縣科級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科學評價和正確使用干部,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組部《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試行辦法》、市委《深化黨政領導干部制度改革的十項制度》和《干部任職試用期管理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科級以下領導職務的干部:

(1)縣委直屬黨(工)委、總支和基層黨委的領導職務;

(2)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及非領導職務;

(3)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4)縣紀檢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任職通知時計算。

第四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由縣委、縣政府分管戰線領導及組織、紀檢等部門,共同履行對干部的經常性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組織、紀檢部門負責受理干部任職試用期間的群眾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第六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間,自任職之日起,半年組織一次民主測評,民主測評由組織部門會同所在單位(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民主測評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部門人數較少的,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參加。民主測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召開民主測評會;

(2)干部本人述職;

(3)進行民主測評,由參評人員根據干部在任職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作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等次評價;

(4)匯總分析測評結果;

(5)根據測評結果提出整改或者處理意見,由縣委、縣政府分管戰線領導或者組織、紀檢部門負責人向干部本人反饋。

第七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由所在單位(部門)向縣委呈報任用意見、干部對試任職務適應能力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及干部本人述職報告,并報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由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牽頭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有效形式,全面了解領導干部試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

第九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滿的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方案,與干部所在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就考核事宜進行溝通;

2、試用期領導干部考察預告;

3、干部本人在測評范圍內進行述職;

4、組織民主測評;

5、在民主測評范圍內,采取個別談話、查閱資料等形式,全面了解領導干部對試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綜合部門、重要崗位的試用期領導干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考察范圍。

6、征求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的意見;

7、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結論寫入考核材料,并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8、綜合考核情況,形成考核報告,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條根據考核情況,由組織部門集體研究提出干部使用建議,向縣委報告。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由組織部門提請縣委常委會議審批后,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在任職試用期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由組織部門提請縣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原職級或降職安排工作,試用期間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隨之取消。

1、日常考核或試用期滿考核,民主測評不稱職超過三分之一的;

2、明顯不適應試任職務,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由于主觀原因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

3、工作出現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4、群眾舉報有嚴重問題并調查核實認定的;

5、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政紀處分或被追究責任的;

6、有其它問題,應免去試任職務的。

第十三條提拔擔任縣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職務,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后,《*縣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試行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