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工作制度
時間:2022-06-21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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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落實,特制定本辦法。
一、督查員條件
督查員是我部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2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3在職或已離開領導崗位的省(部)級和廳(局)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監督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了解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的情況。
2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舉報;對黨委和組織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督查任務結束后,向派出部門的領導匯報督查情況,并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列席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約請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3查閱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4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干預被督查地區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間不履行督查職責。
2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3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區、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人選由部務會研究確定。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學習材料。
1督查員由部領導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干部調查審理局派人協助其工作。
2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3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所需費用,可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六、其他
1本辦法適用于中央組織部。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可參照執行。
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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